问题 | 如何写免责条款 |
释义 |
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届时,与民法典相抵触的规定将失效,取而代之的是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民法典》施行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格式合同条款的定义和使用人的义务】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根据对方的要求合理提请对方注意免责或限制,对责任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指双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准备的,在签订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格式条款有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格式合同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采用非格式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根据对方的要求予以解释。事实上,这一规定确立了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的“提醒义务”,但法律并未进一步规定提供者不履行提醒义务的法律后果。提供免责条款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催告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法定期限内撤销该条款,但该条款在撤销前仍然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格式合同条款的定义和使用人的义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并采取合理措施提请另一方注意根据另一方的要求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可能性,该条应予以解释。 格式条款是指双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准备的,在签订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格式条款有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格式合同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采用非格式条款。 事实上,格式条款存在的前提是双方必须对格式条款的具体情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也就是说,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共识,免责条款将难以生效,只能依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咨询律师。法律咨询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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