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合伙是指为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普通合伙。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疗机构、设计事务所等,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普通合伙仅适用于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如法律知识和技能、医疗知识和技能、会计知识和技能等)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因为这些专业知识和技能通常由少数接受过专业知识教育和培训的人才掌握,个人的知识、技能、职业道德、经验等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与财产状况、声誉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合伙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模式。合伙人的个人独立性很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中,一个或者几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和合伙企业的其他非因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伙法》规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应当设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还合伙人因执业活动而产生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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