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与受伤的雇主有关?应该赔偿吗 |
释义 |
我国的劳动关系也无处不在,用人单位会要求做很多事情,但在做事情的过程中,如果劳动者受到伤害,是工伤还是人身伤害。如何承担责任?以下部分为您准备了一些资料。是否与受伤的雇主有关?你想赔偿吗?欢迎阅读: 一、雇主责任: 雇主责任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对雇主责任没有明确规定,而相关法律规范由于主体和行为的特殊性和局限性,难以适用于实际生活,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独立的雇主责任法律制度。本文在介绍雇主责任概念和理论基础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立法或判例,分析了雇主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最后对我国民法确立雇主责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提出了一些看法。第二,法律后果:用人单位承担三、四项责任的,应当对劳动者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受到侵害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这一赔偿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中,被害人是自然权利主体。对于谁是义务主体,学者们众说纷纭。一种观点认为,既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就应当成为共同的义务主体。另一种观点认为,义务主体不是作为行为人的雇员,而是行为人的雇主。用人单位是实体法上的当事人,即行为人;程序法上的当事人,即被告人。因为权利主体既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责任,那么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当事人只能是用人单位,否则就不属于用人单位责任。当然,权利主体不能明确要求谁承担赔偿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只承认雇主的资格而不承认雇员的资格是不合适的。 有必要区分内容相同的两个相对独立的权利要求。第一个依据是用人单位责任,行为人是自己实施侵权行为的用人单位,其责任是独立的特殊侵权责任;第二个依据是一般侵权责任,行为人是职工,承担一般侵权责任。显然,如果受害人以雇主责任为由提起诉讼,那么被告只能是雇主。如果受害人以一般侵权责任为由提起诉讼,那么被告只能是雇员。后一种情况下,被告只承担一般侵权责任,与雇主和雇主责任无关。在权利主体没有明确提出索赔依据或者同时提出两种依据的情况下(如不知道行为人是否是用人单位的雇员,以及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执行事务的过程中),也不是不可能列出赔偿依据雇主和雇员作为共同债务人和共同被告。这样做不仅合法,而且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 用人单位赔偿受害人损害后,可以根据合同或者其他约定对劳动者行使追索权或者请求权,并要求劳动者赔偿因赔偿受害人损害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这种索赔关系涉及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内部关系,与受害人无关,因此不会重复。根据《侵权责任法》,劳动者在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应当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用人单位对因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的伤害或者与就业活动有关的工作面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动者在劳动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对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只要是完成用人单位交办的任务,就不可能说与用人单位没有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要求赔偿并追究责任。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追究责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如果您想了解相关知识,欢迎到法律BA网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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