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合同工作有什么风险 |
释义 |
上述事实经黄×秋工资结算证明、黄×生证言及申请人在沙河卫生院取得的死亡医学证明(附劳动关系记录)证实。这些证据形成了一条证据链,相互印证。被告人黄×秋在书面陈述中没有否认,应当予以承认。 被告人黄×秋在书面陈述中辩称,这是黄×红与杨×清之间的个人合同关系,杨×清在工厂的工作与黄×秋无关。这不是事实,但黄×秋在原告申请仲裁后,为了逃避责任,故意讲是非。据介绍,杨青青死后黄×秋出具的工资结算证明和赔偿协议是最直接的证明。被告人黄×秋在书面陈述和答辩中,一方面声称只有黄×红受雇,工资只付给黄×红,另一方面否认被告人和黄×红是个人包工头;一方面,他说他和黄宏的关系是个人合同。另一方面,黄*红向黄*红请示杨*青进厂,黄*球不同意录用,因此杨*青在厂里的工作与他无关。另一方面,他说他不同意雇用杨青青,另一方面,他承认杨青青被允许在工厂工作。上述黄*邱的话在他的书面陈述和答辩中忽隐忽现,存在诸多矛盾,说明他所说的不是事实,他的目的只是逃避责任和惩罚。此外,2009年6月7日,在沙河当地派出所的调解下,黄×秋出具了杨×青、黄×红工资结算的“证明”,原意是“证明小黄、杨×青的工资未与杨×青一家结算”。黄*球证明人:黄金柱2009.6.7。”其中,小黄和杨青青指的是黄红红和被害人杨青青。这直接说明杨青生前为被告工作,二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同日,黄×秋与曾×云签订协议,黄×秋同意“赔偿”杨×青死亡人民币3万元,这也说明杨×青是被告的雇员。杨×青的死亡与被告人庆新县圆岗九村的布厂和黄×秋有关,故被告人和被告人负责人黄×秋有继续处理的义务。综上所述,经办人认为,杨×青于2009年6月4日去世前在被告庆新县圆岗九村布厂工作,杨×青与被告庆新县圆岗九村布厂存在劳动关系;黄×秋的个人陈述和辩护没有事实依据,其目的就是逃避责任和惩罚。上述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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