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故完全责任方的家属能否向事故无责任方要求赔偿 |
释义 |
案例介绍 2017年3月3日23:00,王某的货车在贵碧公路65km+800m处与郭某的车相撞,随后与龙某的车相撞。王某当场死亡。事故经交警大队确认,王某对事故负全责。王某的母亲周某起诉法院,要求郭某、龙某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原告作为王某的近亲属,是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导致王某死亡。交警部门称,王某对事故负全责,这是本案责任划分的依据。对于保险公司的赔偿,强制交通保险是以法律的形式强制进行的,以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其主要目的是使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基本的保护,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因此,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以外的第三人人身伤害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范围内限制交通强制保险赔偿责任。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进行赔偿,第二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他们应按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法》的规定,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者是事故的完全责任方,其家属也可以要求无事故责任方承担死亡赔偿金,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交通强制保险限额。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一方造成的交通事故,则该方需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不负责任的一方也需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因为事故方已经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以上是对以上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到法律咨询服务。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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