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机在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确定本案被告人? |
释义 |
驾驶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属于职工伤害。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关于如何承担劳动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企业在从事劳动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为当事人。”。司法解释从程序法上确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是劳动者职务损害赔偿责任案件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劳动者要求赔偿就业活动,是指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动活动。员工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表现为履行职责或者与履行职责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就业活动”。鉴于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上述规定,确定该损害赔偿案件的被告人为驾驶人的用人单位。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只起诉肇事者,而不起诉车主或驾驶单位,人民法院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驾驶人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其单位的职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其单位应当依法对受害人承担代位、代位责任,是损害赔偿案件的必要当事人。人民法院查明有关情况后,应当通知被害人起诉车主或者其单位,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由驾驶人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车主或者驾驶人所在单位只承担预付款或者补充责任。一次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后,司机逃走了。公安部门未能逮捕逃逸司机。死者的近亲向驾驶单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驾驶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司机单位承认司机是他雇用的,在履行职责时造成事故,但以“先处罚后人民”为辩护理由,不同意赔偿。部队的防御不应该得到支持。司机和他的单位形成雇佣关系。驾驶人在履行本单位职责过程中造成事故的,本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劳动者要求赔偿。”。本节具体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劳动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在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劳动者追偿。因此,死者的近亲属有权要求司机所在单位提前承担责任,这不是以司机的刑事责任为依据。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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