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是否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方式 |
释义 |
1、 股权是否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方式 股权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以股权出资的,可以依法转让股权,并办理股权转让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计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价值,应当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法律、行政法规对估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按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不仅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而且应当向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签发日期。投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二,大股东出资不足的责任是什么。《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出资不足股东的法律责任:(1)出资不足的股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照约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二)出资不足的,股东应当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责任分为两种: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固定价值的,由缴纳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三)限制出资不足股东的权利。虽然股东对公司出资不足的比例是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额确定的,但股东权利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比例充分行使则是负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的比例分得红利;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是,除全体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同意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股权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一种方式。以股权出资的,可以依法转让股权,并办理股权转让登记。如果你需要法律帮助,你可以去法律咨询网咨询。法律咨询网有一位专业律师为你解答。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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