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如何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无辜一方提供证据
释义

如何履行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可以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包括重婚、与他人结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1)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重婚的,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这里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另一人结婚,或者故意与有配偶的人结婚的行为。但也有学者认为,所谓重婚,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并与他人结婚,或虽未登记但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为犯罪,因此其外延不宜过大,配偶一方与他人秘密同居的行为有别于重婚。重婚包括法定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在前次婚姻尚未终止的情况下,通过隐瞒事实、伪造证件等欺骗手段登记领取结婚证的行为。实际上,重婚是指前妻未解除,后妻未登记,但重婚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违法行为。
    

重婚的证明可分为两种情况。对于法律上的重婚,证明起来比较容易,只需要取得结婚证。然而,事实上很难证明重婚。我们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证明:一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可以以证言的形式向当地派出所、居委会及周边群众证明;二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必然会形成一定数量的夫妻共同财产;三是双方是否有子女都可以作为重婚的证据。当然,如果人民法院认定他犯有重婚罪,无过错方不需要举证。(2) 配偶与他人同居不同于重婚。重婚是配偶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可嫁的行为。在法律上,重婚罪必须履行“婚姻登记”的具体程序,才能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经婚姻登记,或秘密与其保持稳定的婚外性关系。这是一种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而不是重婚。它的主要形式是生活在爱情中,也就是人们通常说的“包养情妇”、“包养情妇”、“包养情妇”等等。夫妻同居行为具有相对稳定性、对象特异性和时间连续性。但它相对隐蔽,不公开,且同居者不以夫妻名义从事各种活动。因此,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时,证据的收集和转移显得尤为重要。
    

实践中,本案举证问题较为复杂,无过错方通常会偷拍并跟踪对方取证。笔者认为,这些取证方式并不适用,应当考虑证据的效力。举证难导致无罪方在请求救济时采取极端手段,千方百计完成举证行为,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负面影响远远大于正面影响。此外,援引当事人证据的困难也给法院的裁定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法院在认定是否存在同居关系时应慎重,以免因法院判决而对第三人的名誉造成损害。(3)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受到其他家庭成员侵犯的暴力的总称,包括杀人、重伤、虐待、遗弃等各种身体暴力。对于家庭暴力的证明,笔者认为,家庭暴力的实施具有时间的连续性,表现为过错方对受害人实施暴力的长期性和习惯性。其次,家庭暴力行为比较严重,一般会对受害人造成一定的身体伤害。因此,无过错方可以通过证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此外,法院还应依法调查,积极帮助受害方提供证据。(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指经常对家庭成员进行身心摧残和折磨,造成身心损害的行为。对此,当事人可以参考刑事自诉案件的证据。你知道吗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2 2:3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