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裁员常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濒临破产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照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的,应当优先录用裁减人员。”这里的“报告”只指解释,没有批准的意思,“优惠就业”是指同等条件下的优惠就业。雇主进行经济紧缩有两个法定条件。只要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就可以实行经济紧缩: 首先,由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公司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律整顿期。”“法定整顿期”是指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破产程序调整债务、重组企业,以恢复偿债能力的重整破产制度。企业经营不善,难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企业只有暂时性困难,经营一段时间后才能恢复偿付能力的,可以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宣布进入合并期。在中国,重整由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并主持。企业整顿期满不清偿债务的,由法院宣告破产。“进入“依法整顿”时期,说明企业经营非常困难。第二,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需要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减。 裁员属于集中裁员,因此与个别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些条件不适用。同时,由于裁员往往涉及面大,在程序上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主要方式之一。所有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国家都或多或少地允许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在于法律赋予了企业自治权。我国《劳动合同法》允许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经济性裁员,原因是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我国宪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在法律范围内自主经营。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企业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仅包括生产自主权,还包括用工自主权。雇佣自治是企业管理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招聘或裁减人员。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下不能裁减人员,那么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就无法落实,也会使企业承担冗员负担,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利于公平竞争。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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