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三类事项不能由他人公证。第一类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作出自己的意思表示,如遗嘱、委托、声明、保证、赠与等;如遗嘱公证,这意味着公证处将按照法定程序,按照遗嘱人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进行证明。 第二类是与人密切相关的事实,只有见到人才能确认,如生活状况公证、身份证、证明照片等; 第三类是重要的人际关系变更或财产自由转移,这就需要准确了解每个参与人的真实意图,如收养、解除收养、亲子求偿、捐赠合同等。 为什么这三类公证事项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因为这些事项与公民的人身密切相关,也是有效保护当事人、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公证事项。 > < P>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涉及继承、处分财产权益、变更个人关系等重要公证事项的,由其公证机构(公证机关)公证。或由司法部指定的机构或人员认证。 境外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可以委托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委托书应当经住所地公证员(机构)公证,并经我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到我国使(领)馆申领办公证。 以上是Luba editor的全部内容。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咨询鲁巴网. 你知道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