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对行政补偿的数额不满意,我们该怎么办 |
释义 |
1、 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决定是否赔偿的,或者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金额有异议的,或者行政机关作出不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按照行政赔偿程序,如果公民与行政机关就赔偿数额发生争议,那么公民可以主动提起行政诉讼予以解决。但行政赔偿纠纷也有例外,即原告应当就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被告有权就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提供证据。因此,如果与行政机关就赔偿数额存在争议,就需要提供具体损害数额的相关证据。否则,赔偿义务机关拒不提供的,将承担败诉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赔偿责任机关逾期不作出是否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金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行政赔偿的范围(一)单一行政机关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机关。无论损害是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赔偿责任机关都是行政机关。这里的行政机关是指工作人员侵权时所属的行政机关,而不是工作人员所属的行政机关。(二)对关节损伤负有赔偿责任的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连带赔偿机关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负有连带赔偿义务的机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当是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在行政行为实施中的作用,确定各自的赔偿责任。(三)造成损害的,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负责赔偿。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授予的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被授权的组织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委托的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赔偿责任机关。(四)损害机关被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五)行政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复议的,原侵权行政机关是赔偿责任机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应当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但最初造成侵权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不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上,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对我国的行政赔偿数额不满意,可以选择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然而,等待和提起诉讼需要很长时间。当然,我们也可以选择联系律师,帮助双方私下谈判,律师协会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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