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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打产品责任官司
释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就产品的生产地、销售地、侵权行为发生地、被告人住所等问题作出了规定根据“产品生产地、销售地、侵权行为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生产者、销售者拒绝赔偿的,受害消费者可以提起产品责任诉讼要求赔偿。当然,受害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上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诉讼的数量和案件的复杂程度,我们应该向不同级别的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来说,诉讼数额、案情简单的,可以向区县法院起诉;争议数额较大、案情复杂,涉及外商和外国投资者的,可以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向法院起诉的具体方式,应当提交诉状,诉状应当以被告人单位的数量为准(被告人是个人的按份数)。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没有正职的,可以由副职担任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法院允许的其他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字盖章。法院判决的解决办法法院受理消费者纠纷案件后,一般有必要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食言的,由法院审理。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的,有权上诉。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应当提出上诉状,并写明上诉理由。上一级法院受理上诉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裁定后,为本案终审判决,立即生效。不服的,可以继续上诉,但不能停止执行判决。在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1。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包括损害、产品缺陷的存在、缺陷产品的使用、使用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则,生产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产品责任不是绝对责任,而是无过错责任。生产者的责任是否免除,取决于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责任的情形是:(一)生产者能够证明产品未投入流通;(2)生产者能够证明产品在流通时不存在造成损害的缺陷;(3)生产者能够证明产品在流通时不存在科学技术发现的缺陷。卖方承担过错责任,因此,只要产品缺陷的证明是:
    

(1)产品本身存在,而不是其过错造成的;
    

(2)产品的生产者清楚,卖方的免责证明就可以完成。产品侵权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权等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或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危险。
    

需要指出的是,产品缺陷在流通时是否被科技发现的判断,应该以当时全社会的科技水平为依据,而不是以产品生产者自身的科技水平为依据。另外,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汽车产品责任纠纷中,生产者通常希望通过鉴定机构的鉴定或者技术分析,证明缺陷不存在或者损害不是由缺陷造成的。生产者的方式给被害人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但如果对这些鉴定报告的结论和鉴定方式进行详细分析,则存在较大的缺陷。《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侵权责任的特别诉讼时效。(1) 普通诉讼时效——2年。
    

产品侵权责任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即使侵权人身伤亡不受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短期时效的限制,也为两年。(2) 诉讼时效最长为10年。
    

最长期限是十年,而不是二十年,因此比民法通则短。
    

(3)安全使用期没有限制。
    

产品有明示安全使用期限的,不受最长使用期限的限制,明示安全使用期限视为长期使用期限。但期限不足十年的,从长期执行。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缺陷产品被要求构成产品侵权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什么是产品缺陷,即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风险身体和他人财产;如果产品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来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就意味着不符合标准。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表示缺陷。设计缺陷是指产品设计中存在的不安全、不合理因素。如原理错误、结构设计不合理、设计参数计算错误、安全系数不足等。设计缺陷往往是导致产品潜在危害的根本因素。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在加工、制造、装配等生产过程中,不符合设计精度要求,或不符合加工工艺要求,造成产品不合理的风险。表示缺陷是指产品标识上应当附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但未按规定附有相应标识,给用户造成损害的。
    

2。构成产品侵权责任必须有损害事实。产品侵权责任中的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人身伤害包括死亡和残疾,赔偿范围与一般侵权行为相同。财产损害不是指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即购买该产品所支付的价款的损失,而是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其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主要是指因产品缺陷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但一般不包括对受害人名誉权、人身利益等人身权利的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解释2001年第7号),认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非法侵犯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损坏。
    

3。构成产品侵权责任必须有因果关系。产品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是指产品缺陷与受害人损害事实之间的关系。为确认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受害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损害是由于使用或者消费有缺陷的产品造成的。
    

受害人应当首先证明使用或者消费了缺陷产品,然后证明使用或者消费缺陷产品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在证明中,如果不容易证明高新技术产品侵权的原因,可以有条件地适用因果推定理论。也就是说,受害者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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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4:2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