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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处罚网络名誉侵权
释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婚姻自主权。法人和非法人享有姓名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道德品质、能力、声誉等在社会上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在社会生活中对自己的社会评价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名誉权。第二,名誉侵权的表现形式:(1)侮辱是指以言语、言行等手段故意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的,可以是言语、书面语或行为的形式,也可以是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禁止以侮辱的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口头或者书面捏造事实,公开诽谤他人人格,以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视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诽谤、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视为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行为。(2)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造成他人名誉下降或者损害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诽谤的方式可以是口头、书面或任何其他散布虚假事实的方式。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后一款规定,禁止诽谤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如果在文学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的真实姓名,或未注明原告的真实姓名和地址,但对人物的描述清楚地指向或暗指他人,小说内容具有侮辱性和诽谤性,对其名誉造成损害的,作者和作者出版社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3)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亮诉上海文化艺术报等侵犯名誉权案的批复》中,被告人赵伟昌根据传闻撰写了严重不实的文章《锁定3000元造成的冲击》,被告人上海文化艺术报刊登文章未经核实,因此,徐亮的名誉权受到了两被告的侵害。
    

人民法院不受理有关机关、组织编印的刊物、资料上刊登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考的信件、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犯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特定领域内发行内部出版物、内部资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
    

通过小编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网络侵权是依法禁止的。当网络侵权发生时,当事人有权要求禁止和道歉。我希望你能理解。以上均为法律咨询网组织的相关内容。如果你有任何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的律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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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7:4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