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效果如何 |
释义 |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当这一规定被民法典取代时,相关司法解释也将失效。《民法典》施行前的规定是: 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债务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确实存在债务人不能处理履行的危险的,应当提前支付,他有权中止演出。所谓暂缓履行,就是暂缓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事后债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这里所谓的适当担保,不仅是指在适当的时候设定担保,而且是指担保能够保证第一支付人债权的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没有限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第一债务人中止履行合同,第二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不能恢复履行能力,又不能提供相应的担保的,第一债务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方式是先通知债务人,再通知债务人,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生效。但后债务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后付款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甲方符合上述适用条件,将获得不安抗辩权。第一履约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对双方当事人的效力即为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根据后一履约方是否提供担保或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约能力可分为两个层次。(1) 先履行的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但应当通知对方,给予对方合理的期限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不仅是一种行使权利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先履行的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不构成违约。中止履行是中止或迟延履行的意思,因此它不同于合同解除。其目的不是消除现有的合同关系,而是维护合同关系。 (2)在合理期限内,后一履约方不提供担保,不恢复履约能力,并要求另一方履约的,第一履约方可以拒绝。(3)在合理期限内,后一履约方提供担保或者恢复履约的,第一履约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在后一个履约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约能力后,第一个履约方得不到付款的风险消失,合同应当恢复履行。此时,它充分体现了临时防卫权的性质。如果后一个履约方未能提供适当的担保并恢复履约能力,则会产生第二种效果,即第一个履约方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我国合同法明确赋予了第一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大陆法系国家不安抗辩权制度的重大发展,使该制度能够为第一人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保护。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什么。不安抗辩权是在双向顺序合同中,为有优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设立的一项权利。通常情况下,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将构成违约。但是,当存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中止履行义务的风险时。(3) 履行义务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可能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义务的能力。这是不安抗辩权的实质要件,即后履约方使第一履约方不安: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表明其财务状况出现问题,履行合同的财产基础已经或者将要丧失。如产品积压、原材料供应不足、资金链断裂、工人罢工、停产、重组或破产等。二是转移资产、提取资金,避免负债。转移资产、提取资金会导致资产质量下降,偿付能力减弱或丧失,民事责任承担能力下降或丧失。同时,也表现出不履行的诚意。 3。丧失商业信誉。商业信誉的丧失意味着它不值得信赖。能否诚信经营、认真履行合同值得怀疑,这将使首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能否得到清偿变得扑朔迷离。 4。其他情况。例如,吊销营业执照和职业执照。上述认识是小编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效果如何”问题的解答。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效力包括先债务人中止履行、先债务人解除合同、首次不安抗辩权等,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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