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的终止 |
释义 |
劳动争议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事先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害的用人单位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议拒不改正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职工20人以上或者裁减职工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即可裁减职工: (1)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 寻求有关帮助,请咨询邢台市劳动争议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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