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证期的开始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条在担保合同中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是一般担保。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理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前,总担保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发生变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有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予以中止(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一般担保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不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不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自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法定担保期的开始;(1)双方约定担保期的起止点,且担保期的起止点合法有效(即起止点不早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保证期从双方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2) 在担保合同中,双方只约定了担保期限的长短,而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起点。约定的担保期限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为法定担保期限。 担保期一般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当事人对主债务履行期没有约定,如何计算担保期? 首先,应确定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民法理论中,这里的“必要准备时间”称为“宽限期”。债权人通过要求债务人履行并给予宽限期,可以确定主债务的无限期履行期限,即宽限期届满之日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因此,保证期应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肯定了这一点:“主合同对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限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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