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
释义 |
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担保法》于2020年12月31日生效。届时,这一规定将被民法典取代,相关司法解释将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如下:权利。质押财产的留置权。在债务人清偿债务前,债权人有权留置质权,以实现债权。质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是指质权人有收取孳息的权利。但是,质权人不取得孳息的所有权,只取得孳息的质押。水果可以是钱,也可以是钱以外的东西。根据《担保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先用孳息冲抵收取孳息的成本; ③质权损失的救济权。根据《担保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质物很可能发生毁损或者价值大幅减少,足以危及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约定将拍卖、变卖所得用于提前清偿有担保债权或者与出质人约定向第三人提存。质权人对质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此外,质权因质权丧失而消灭。赔偿损失的,视为质物。义务(1)履行质押的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自然承担保管义务。《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 保管质押物的义务。《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一款规定,质权人未妥善保管质物,可能造成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保管质物。(3) 返还质押财产的义务。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权人返还质押物的义务表现在两个方面:(一)债务人妥善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物;(二)出质人提前清偿质押担保的债权时,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法律咨询网的专业律师团队会及时解答您的问题,让您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