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隐名投资者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
释义 |
隐名投资者的法律风险是什么?隐名投资者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是隐名投资者与表见投资者之间的协议不完善所导致的法律风险。包括双方在某些情况下没有明确的协议,协议本身也存在模糊性。二是协议有效性未确认的法律风险。目前,我国对隐名投资者没有明确的规定,学术理论上也存在争议。当纠纷发生时,他们更多地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旦协议的有效性得不到确认,处理此事的方式将与投资者最初的想象完全不同。第三,第三方交易中涉及的法律风险。无论隐名投资者和明显投资者之间如何达成协议,第三方都无从知晓。因此,只要交易涉及第三方,隐名投资者就会陷入被动局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实际出资人出资享有投资权益,名义投资者为名义股东。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对合同的效力有争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没有规定的,由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实际投资者与前款所称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归属发生争议,实际投资者以名义股东实际履行投资义务为由向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实际出资人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在股东名册上记载,在公司章程中记载,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不得转让人民法院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名义股东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以其名义登记的股权,实际投资者以其对该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该股权处置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该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给实际投资者造成损失,实际投资者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不履行出资为理由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要求其在非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仅为名义股东,对实际投资者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对名义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投资者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上述知识是小编对“隐名投资者存在哪些法律风险”问题的回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帮助,欢迎使用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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