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驱逐出境的具体方式 |
释义 |
根据《刑法》第35条,对犯罪的外国人可单独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根据这一规定,适用驱逐出境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独立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了轻罪的外国人。如果没有必要实行主刑,他们可以单独被判处驱逐出境。二是附加申请。针对犯罪情节严重,被判处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主刑执行后可以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在中国,驱逐出境的适用是灵活的。刑法的规定可以适用,不应该适用。也就是说,对犯罪的外国人不必实行驱逐出境。相反,不仅要考虑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还要考虑中国与东道国的关系和国际斗争的需要。相关知识: 关于驱逐出境的具体实施,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执行机关必须查验其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代替护照的其他身份证件,以及过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效签证。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的机票、火车票、船票等费用由本人承担。如果我负担不起,或者不是中方单位按协议提供的,由我国使领馆办理。使领馆拒不承担费用的,或者在中国没有使领馆的,由中国政府承担费用。具体执行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的期限立即执行。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应当事先确定出境口岸,就近安排。执行机关应当事先与出境口岸公安机关、边防检查站联系,通报被迫出境人员的情况、到达口岸的时间、运输工具的班次、出境旅客的航班号、车次和时间等协助执行的事项。出境口岸和边防检查站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安排出境事宜。行政机关应当监督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在出境前登上交通工具出境。经边境通道出境的,应当监督出境。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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