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人身权利的刑事赔偿:有下列行为之一,侵犯人身权利的,给予赔偿:。(1)错误拘留。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错误拘留。刑事拘留有两个条件。一是刑事拘留的对象必须是逮捕犯罪的在逃或者严重犯罪嫌疑人。第二,必须有法定的紧急情况。应当注意非法拘禁的归责原则。(2)假逮捕。也就是说,没有犯罪事实的人被错误逮捕。对于错误逮捕,不是违法性原则,而是结果责任原则,即只要无辜者被逮捕,就构成错误逮捕。(三)判决错误,原判决已经执行。也就是说,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原判已经执行。无罪判决和误判的条件是判决已经生效,已经生效的判决已经依法撤销,刑罚已经执行。依法变更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4) 刑讯逼供。(5)非法使用武器和警察装备。 2。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一)非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等措施的;(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变再审无罪判决,执行原罚款、没收财产的。 3。国家不给予刑事赔偿:(一)公民因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拘留或者判处刑罚;(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拘留。参见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具体内容; (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予以拘留的,参见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司法、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公民故意自伤、自残等行为造成的损害;(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第(二)、(三)项所称情形,是指判决前被羁押的,但起诉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已经执行的,应当给予赔偿。你知道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