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误伤是工伤吗 |
释义 |
[事件处理] 陈是福清一家**产品工厂雇佣的电焊工。2007年10月的一天下午,他在车间焊接铁门时,被同事林某玩塑料管时产生的碎片打伤了右眼。同年12月,陈某以右眼伤害属工伤为由,向福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鉴定。经调查,该局认为陈某的伤势属于工伤。经行政复议,福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厂提起诉讼,要求其撤销原结果。 **产品厂指出,陈某的伤害并非因其焊接铁门所致,而是林志的侵权行为,不应视为工伤,而应由侵权人林志赔偿。 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陈某右眼被同事制作的塑料管碎片打伤,系陈某在履行**产品厂安排的焊接铁门职责时造成,属于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事故”情形(一)《工伤保险条例》。 陈是原告**产品工厂的员工。他在一次事故中受伤,原因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工作。被告认定陈明的伤势属于工伤,并无不当。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产品厂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律解释] 什么是“工伤事故”。这涉及到如何理解和界定“工伤事故”。对此,经办法官解释称:工伤事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生产经营活动(包括超出劳动者为用人单位的利益自行承担责任范围的经营活动)直接造成的伤害;此外,员工在工作中或临时解决工作过程中的生理需要(如饮水、就餐、上厕所、正常休息等)时,因用人单位提供的辅助设施设备不完善、不安全因素、恶劣的工作条件或工作环境造成的伤害,而管理不善也可以认定为工伤事故造成的伤害。 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没有发现并制止员工在工作时间玩塑料管的行为,使陈明处于不安全的工作环境中。因此,陈某的伤势应认定为工伤事故。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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