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劳动关系,是否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
释义 |
1、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双方都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就不能认定为工伤,造成人身损害的,按规定给予人身损害赔偿。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造成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伤害的,他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劳动者要求赔偿。前款所称从事劳动活动,是指在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指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动活动。员工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表现为履行职责或者与履行职责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就业活动”。第十一条劳动者在劳动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对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索赔。 如果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并且雇主或分包商知道或应该知道接受合同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的资格或安全生产条件,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二,工伤认定的条件是什么,可以认定为工伤): 因工伤(轻伤、重伤、死亡、急性中毒)和职业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伤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被认定为工伤: 1。从事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虽然不是本单位负责人指定的,但是从事与本单位重大利益直接相关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认定为工伤;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的职业病; 4。在生产作业时间和区域内,因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或因工作压力突发疾病导致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害; 6。从事抢险、救灾、抢险等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7。退役军人因公致残、因公致残转企后,旧伤复发; 8。因公外出时,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受伤、失踪,或突发疾病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均丧失劳动能力; 9。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和路线内,发生非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并造成人身伤害的,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处理。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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