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判定深夜驾驶机动车的性质 |
释义 |
[案情] 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周某、吴某(另案处理)合谋,在县城东部国道上驾驶轿车,故意与外地货车相撞勒索钱财。晚上20时30分许,3人发现河北一辆半挂货车由北向南行驶。他们开车到一个路口,故意与卡车相撞。之后,卡车司机付了1500元。一小时后,三名司机又故意与一辆山东半挂货车相撞,货车司机赔偿被告人张某1500元。 [差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张某、周某“摸孩子”的行为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周某的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由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诈骗钱财的目的,客观上采取“摸孩子”的手段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向被害人索要财物,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应认定为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被告用语言威胁受害者因为他想报案。因为受害人是陌生人,他很容易害怕,不愿耽误时间。受害人在必要时给了对方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被告人以诈骗钱财为目的“撞瓷”时,与对方车辆相撞很容易对不明身份或多数人的安全构成威胁。该行为的目的是诈骗、敲诈勒索,其手段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分析] 我们不能把“碰婴儿”的行为一概而论。我们应该根据“触摸婴儿”的时间、地点和可能的有害后果区别对待。在性质上可分为诈骗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敲诈勒索罪三类。首先,本案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类犯罪的特点是行为人诈骗,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主动处分财物。构成诈骗罪的是受害人在被诈骗后“自愿”交出财物,交出财物是根据自己的“事实”并根据常识合理处置的判断。需要指出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存在一定的口头威胁,只要当事人交出的财产是基于“自愿”的交出,就应认定为诈骗。二是本案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它与其他类型犯罪的本质区别在于它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就这起“碰瓷”案件而言,并不是发生在城市主干道或高速公路上,而是发生在交通流量低、夜间行驶速度慢的路口,危及不明或多数人安全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不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第三,本案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在客观方面,他们选择在车流小、车速慢的道路上威胁、胁迫被害人,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本案中,被告人的“摸”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点。因此,他们利用“瓷器”事故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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