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诉讼应该掌握哪些技巧 |
释义 |
交通事故诉讼应掌握哪些技巧? 1。诉讼的时机?何时提起诉讼是一项技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计算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所依据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收入,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统计数据确定,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政府统计部门在一审辩论结束时公布的国家计划。可以看出,2006年9月和2007年3月对同一案件的判决可能有所不同。提起诉讼时,还应充分考虑是否有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释,法律或解释是否有利于我们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不仅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可以管辖交通事故案件,而且被告人居住地法院也可以管辖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可以从方便诉讼、节约诉讼成本的角度选择就近法院,但在计算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时,最重要的是根据不同法院的赔偿标准选择不同的法院管辖。比如南京市人民法院和合肥市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有管辖权,我们尽量选择南京市人民法院,因为南京属于江苏省,计算残疾赔偿金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适用于江苏省统计数据,合肥市属于安徽省,计算标准适用于安徽省统计数据,安徽省的统计数据明显低于江苏省。三是被告人的甄选技巧。首先,在调查侵权人时,我们应该尽可能多地列出被告。我们宁可起诉不法分子,也不愿不起诉侵权人,这将增加执行人的保险系数和责任。二是密切关注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被告人,做到挑剔。对方是否属于单位,车辆是否有保险,保险金额多少,都是诉讼中要考虑的问题;对于那些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被告,我们应该另辟蹊径,不一定要走诉讼程序。在许多情况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重合,受害人有权提起侵权损害赔偿或违反客运合同的诉讼。选择不同法律的结果往往大相径庭,特别是在由双方当事人造成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更需要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根据不同被告人的清偿能力选择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你居住在城市,并且有农村户口,那么在交通事故赔偿中适用农村标准将非常不利。两者之间差距很大。将城镇居民补偿标准与农村户籍要求相结合,需要做到两点: 1。充分收集起诉前连续在本市居住一年的证据,如居委会证据、居住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暂住证、城镇自住购房证明等; 2。在诉讼过程中积极与对方进行调解。令人欣慰的是,近年来,全国许多法院往往为同样的生活付出同样的代价。因此,只要能证明自己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就可以向法院申请适用本市标准。这样,你的报酬会大大增加。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交通事故涉嫌刑事犯罪。例如,在交通事故中,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行为人对事故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行为人不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或者其家属应当考虑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三个好处:一是无需提前支付诉讼费用;二是办案相对及时;三是为了减轻刑事处罚,行为人往往主动赔偿。需要指出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即精神损失)请求不予支持,但可以在单独的民事诉讼中予以支持。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确认书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事故确认书直接陈述了案情。在没有其他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将承认该证据。但责任认定并不是法院决定民事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中,即使非机动车方是主要责任人或全部责任人,机动车方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当事人有过错的,只能减轻机动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可以看出,在诉讼中有许多技巧。起诉前应准备哪些证据,应该选择哪一个法院进行管辖,哪些法律应该适用,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受害者应该充分考虑的问题。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不同的处理方式会有不同的结果。当遇到这些问题时,我们的律师建议最好请专业人士帮你设计诉讼方案。上述内容是对“交通事故诉讼技能掌握”问题的回答。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阅读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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