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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认定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劳动能力
释义

交通事故受害人劳动能力如何认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人通常进行伤残鉴定,以确定是否达到伤残及伤残程度,以确定他们是否要求残疾赔偿。如果他们已达到残疾水平,并有受扶养人,受扶养人一般会参与诉讼,并要求受扶养人支付生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照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被起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的标准计算。

解释规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当根据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那么,受扶养人是否声称生活费用必须以丧失工作能力的程度来评估呢?不仅当事人之间存在较大争议,而且不同的审判法官在实体处理上采取了不同的方法。有的判决支持被害人的请求,有的判决驳回被害人的请求,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认定只关注其是否构成残疾和残疾程度,很少关注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而在现行制度中,负责残疾等级鉴定的机构与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有所不同。如果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当事人要进行两次鉴定,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无形中延长了案件的审理时间,不利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且,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不接受工伤以外其他伤害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客观上使交通事故受害人无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目前,没有明确的办法将残疾程度与无行为能力程度挂钩,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障碍。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及时统一执法规模。在法律法规颁布前,可以采用以下尺度:1。残疾等级达到3级至1级的,视为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等级达到10级至4级,可参照伤残系数确定。10级视为丧失10%的劳动能力,9级视为丧失20%的劳动力,依此类推。这一操作既统一了执法标准,又便于实际计算。在法治意义上,应该在今后的立法中明确规定:
    

1。考虑到工伤赔偿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案件,相关认定应统一为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损失程度认定,避免重复认定,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对于工伤等级认定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必要建立统一的工伤认定标准。三。统一考核机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将工伤和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纳入管理范围,规范运作,监督到位。
    

基于以上介绍,交通事故伤害后,受害人需要做伤残鉴定。相信通过阅读以上介绍,我们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劳动能力认定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对此有任何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网,他会给你一个专业的答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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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5:0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