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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收养弃婴的程序和法律规定是什么
释义


    

收养被遗弃儿童需要登记。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人应当先提供收养人的申请书、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的有关证明、计划生育部门的出生证明。
    

弃婴收养登记程序:
    

1。收养弃婴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采用者申请表。
    

内容必须包括收养人的年龄、结婚时间、无子女原因、婴儿性别、出生时间、身体状况、家庭经济状况、抚养教育能力、收养目的、家庭经济状况;收养后,他们将被视为自己的孩子,他们不会被虐待或遗弃,他们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兹证明材料齐全后,经社会事务部审核合格后加盖申请章。

2。
    

内容:收养人的年龄、婚姻状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婴儿性别、是否同意收养。本证明必须加盖乡人民政府公章。
    

3。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体检证明。
    

4。
    

5。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何同志、乡、村、组报案时、何时、月、年、何时、在何处发现弃婴、婴儿性别、婴儿出生时(如无记录,根据生长情况写几天),使用了什么样的衣服或包,穿了什么样的衣服,穿了什么样的裤子,戴了什么样的帽子,案件是否查实立案。
    

6。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以上证明材料必须按要求如实提供,并用钢笔书写。第二,公告。
    

符合收养条件,未找到亲生父母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审核登记前,在县级以上作出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人认领的,视为找不到亲生父母,收养登记机关可以办理登记手续。第三,注册。
    

收养人、夫妻、被收养人在报纸上刊登60天后,必须同时到县民政局登记。4领养登记费。
    

收养登记费250元,出版费由收养人承担。相关法律法规:
    

收养法第四条
    

可以收养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失去父母的孤儿;
    

(二)弃婴和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儿童;(三)亲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赡养的子女。第五条下列公民和组织可以担任寄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不能抚养子女的亲生父母。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无医学上认为不宜收养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个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弃婴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儿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收养一个子女的限制。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弃婴和找不到父母的儿童,由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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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3:4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