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房屋漏水纠纷 |
释义 |
1、 解决房屋漏水问题的法律路径,解决的办法是:查找和分析漏水原因——确定法律关系——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责任,这样才能适用法律找到正确的解决办法。
2。房屋渗漏的常见原因。开发商建房时出现的质量问题。楼上居民装修房屋、改造管道、不当用水等对楼下居民造成的侵权行为 3。楼下居民装修时损坏屋顶造成渗漏 4。由于房屋长期使用,防水材料自然老化引起的渗漏。不同的泄密原因导致了不同的法律关系,影响了适用法律的选择和诉讼路径。如果法律关系的认定有误,就会导致诉因的确立和法律的适用,判决结果也远远不够完善。第三,不同的泄密原因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鉴于上述常见的泄漏原因,可以形成以下法律关系: 1。开发商在商品房建设过程中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渗漏,可以形成商品房质量纠纷的法律关系。 2。房屋装修、管道改造、楼上居民用水不当造成的渗漏,构成了财产损害侵权法律关系。 3。楼下居民装修造成楼顶损坏导致漏水,形成相邻法律关系。如果房屋长期使用,防水材料自然会老化而导致渗漏,这也是相邻法律关系的形成。 5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泄漏,超过保管期限的,适用物业管理纠纷法律关系。《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屋顶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漏期限为5年,适用本规定的前提是确定开发商所建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漏水给受害人财产造成损害的,开发商还应当按照民法通则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如果泄漏是由于受害人及其相邻方造成的,开发商即使在五年保修期内也不承担责任。 如果漏水不仅是开发商所建房屋的质量问题造成的,而且是漏水受害人及其周边当事人装修不当造成的,开发商的责任应当减轻,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国家或者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楼下居民装修时造成屋顶损坏是受害人的过错,漏水是房屋长期使用导致防水材料自然老化所致。 在楼下居民装修时造成屋顶损坏是受害人的过错,漏水是房屋长期使用导致防水材料自然老化所致,周边当事人无过错。在这种情况下,立案的目的只是想办法解决问题。至于责任,应该根据泄漏的原因来确定。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房地产相邻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公正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和理性。对相邻当事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停止侵权,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九条规定:“相邻一方使用对方土地排水的,应当允许;但是,应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并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进行排水。仍然造成损失的,受益人应当给予合理赔偿。相邻一方未采取其他合理措施将水排到对方土地上,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对方财产的,对方要求受害方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房地产相邻权人应当按照生产方便、生活方便、团结互助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六条规定:“房地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天然水的利用应当在相邻的房地产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自然水的排放应尊重自然流向。”第九十二条规定:“房地产权利人将相邻房地产用于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道等用途的,应当尽量避免给相邻房地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根据上述相邻关系,房屋用水与排水的相邻关系可以概括为: (1)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二)相邻一方应当为对方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义务。(3)相邻关系中的责任应当按照物权侵害原则和民法通则中的侵权规定处理。如果相邻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过错行为,或者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仍然不能构成物权侵权,也不能因为相邻关系的存在而让相邻人承担责任。(4)因相邻关系而承担责任的判断是错误的。但由于相邻关系的存在,为正确认识相邻关系提供了符合法理的便利。(5) 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对相邻权利人的利益应当相互帮助,防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因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泄漏,且维修期已过时的法律适用。《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住宅单体建筑结构相连接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根据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建筑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商品住宅和售后公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建筑专项维修资金,是指在保修期满后,专门用于住宅建筑共用部位和设施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共有部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包括房屋、承重墙、房屋的一方或者一户所有人和非住宅业主共同拥有的部分。房屋的柱、梁、楼板、屋顶、外墙、大厅、楼梯间、走廊等。本办法所称公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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