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2020年最新工伤认定的受理期限有何规定 |
释义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由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结论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结论前,暂缓确定工伤的期限。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事故受伤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受伤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有特殊情况的,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受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申请工伤认定。该条只规定了超过规定期限接受用人单位申请的可能性,但对劳动者是否应当审查超过规定期限的申请理由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庭在有关批复中认为,工伤案件有7件。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本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工伤保险条例是否适用于工伤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字[2007]6号)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在本单位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本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在任职期间因工负伤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在外出学习休息期间被他人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刑塔字[2007]9号)认为,职工在外出学习休息期间被他人伤害对于学习单位安排的学习和休息应认定为工伤。 (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其他单位所属车辆实际所有人雇用的驾驶人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刑塔字[2006]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是否属于工伤其他单位和以所属单位名义经营的,在车辆营运中发生伤亡的,所聘用的驾驶员与所属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是否构成工伤,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注: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的批复,个人购买的车辆属于其他单位的,以所属单位名义营运的,其与所属单位聘用的驾驶员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因此,不宜认定他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发〔2008〕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用人单位应当在供应、组织抢救、救助灾民的过程中,恢复交通、通讯、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修路、食品、饮用水、燃料等,临时工受伤可视为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刑塔字[2009]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的司机王奎猝死该局未参加工伤保险,又不是正式民警,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确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标准。工伤费用由用人机关支付。 (6)《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庭关于法定退休年龄以上农民工伤亡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庭字[2010]10号)认为,农民工伤亡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工作时间受雇于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工伤。 (7)《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死亡原因是否不明、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刑塔字[2010]236号)认为,职工因公死亡原因不明的因公外出,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因工死亡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和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以上是小编为您解答的工伤认定时限的相关内容,相信您已经有了清晰的认识。综上所述,我们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部门的规定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另外,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到法律咨询网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团队会详细解答。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