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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务员辞职程序
释义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但是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同时,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具体操作参考:
    苏州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程序
    苏组发[2004]12号
    为健全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规范辞职的办理步骤,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特制定如下程序。
    一、因公辞职的程序
    1.对须因公辞职的干部,由党委(党组)以适当方式通知干部本人。
    2.干部本人接到通知,应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任免机关提交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申请。
    3.任免机关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因公辞职的领导干部另有任用且按有关法律规定拟任职务与现任职务不能同时担任的,应待其辞职申请被批准后,再对外公布新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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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3:3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