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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你知道继子女是否有权继承继父母的房产吗
释义
    你知道继子女是否有权继承继父母的房产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还会考虑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生活、承担生活教育费用、互相照料等多种因素予以认定。本案中,李某有供养王某之女上学以及王某之女有多年赡养李某的事实,能够认定双方形成扶养关系,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王某之女有权继承李某的遗产。
    因继承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不应要求强制公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在《细则》出台之前,根据《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以及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正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登记部门强制要求当事人办理继承公证,凭公证后的相关继承文书办理房屋登记。《细则》出台之后,已经明确规定因继承办理相应不动产登记的,采取自愿公证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自愿先行办理继承相关公证,再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也可以不经公证,直接提出登记申请。
    登记机构可以参考《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公开因继承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方便群众办理登记。同时,考虑到继承关系的复杂性,以及登记机构的实际审查能力,建议当事人也可以先行办理相应继承公证,然后再提出登记申请,这样既保证了申请事项的真实准确性,避免产生其他经济纠纷,同时,也有利于登记事项的快速办理,及时维护好自身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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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