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李某是一名高三学生,上学期间一向积极上进,老师和同学都认为他是一名老实的好学生。天有不测风云,由于遇事鲁莽、处理不记后果,近日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庄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因上学条件有限,李某独自一人在校外农家院内租住房子住校,同院租住的还有同学朱某、苏某、焦某等人。2012年底一日夜晚23时许,朱某、苏某返回租住的房子见大门已经上锁,便打电话叫焦某叫一下拿有大门钥匙的李某。李某见时间太晚没有理睬。苏某、朱某翻墙进入院内踢开李某的房门撕住李某便打,李某顺手拿起水果刀乱抡时将朱某颈部戳伤,后焦某进来见朱某颈部流血,马上报警抢救。朱某所受伤经鉴定属二级伤残,损伤程度属重伤,李某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 高三对李某来说是人生的关键时期,而今一失足成千古恨,他暂时失去了校园的美好生活,审查起诉环节他对公诉人说他很后悔,他以后好好做人,改过自新。公诉人对该案详细审查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庄浪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中采纳了公诉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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