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法院禁毒工作的有关情况 |
释义 | 2015年6月24日10:00,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高贵君通报了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高贵君:下面,我向大家通报2014年以来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有关情况,重点介绍一份惩治毒品犯罪的指导文件,并公布5起典型案例,其中4起毒品犯罪案例,1起吸毒诱发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例。这5起案例中,贩卖、运输毒品罪犯陈浩亮,贩卖毒品罪犯于喜库,贩卖、制造毒品罪犯邓科,故意杀人罪犯王祖文,均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一、2014年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总体情况 2014年是我国禁毒历史上极不平凡的一年,也是禁毒工作迈出新步伐、取得新成绩的重要一年。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分别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听取禁毒工作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共中央、国务院首次印发了《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人民法院深入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上述中央文件和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不断加强毒品犯罪审判规范化建设,较好推动了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发展。 从审判情况看,近年来我国毒品犯罪呈现以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全国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数、判处毒品犯罪分子人数均持续增长,案件数从2007年的38500件增至2014年的106803件,判处犯罪分子人数从2007年的43360人增至2014年的109692人。值得注意的是,这两项数字在去年都首次突破10万件(人)。今年1-5月,全国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50123件,判处毒品犯罪分子48346人,分别同比增长32.70%和19.54%。二是在地域分布上,我国毒品犯罪已突破以往高发于边境、沿海地区的地域特征,遍及全国各省份,但案件多发地域相对集中于华南、西南和东部省份,如广东、云南、贵州、湖南、辽宁等地。三是走私、制造毒品犯罪有所加剧,且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也呈上升趋势。四是受近年来毒品消费市场持续膨胀影响,零包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毒品犯罪增长迅速。五是毒品引发的危害不断增大。不少吸毒人员沾染毒品后,很快走上制贩毒道路,或者实施盗抢犯罪获取吸毒资金。吸食合成毒品极易诱发自杀自残、暴力行凶等极端事件,近年来各地已发生多起吸毒后杀人、驾车冲撞行人等恶性案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针对我国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和上述特点,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并突出打击重点。在犯罪类型方面,依法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和制毒物品犯罪等源头性犯罪,加大对多次零包贩卖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犯罪的处罚力度。在重点打击对象方面,坚持严厉打击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对报请核准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凡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核准,确保死刑准确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在经济制裁方面,注重对毒品犯罪违法所得的追缴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并加大执行力度。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的重刑率为22.66%,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3.23个百分点。同时,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审判工作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予以区别对待,做到以宽济严,罚当其罪。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自首、立功、从犯、未成年等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 二、本次公布的5起典型案例的简要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本次公布5起典型案例,目的在于充分昭示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依法严惩的一贯立场,同时进一步向社会公众揭示毒品的严重危害。罪犯陈浩亮两次到广东省广州市向于喜库购买毒品运回辽宁省鞍山市贩卖,属于从毒源地跨省长途贩运毒品,此前还曾到外地购买毒品运回鞍山市贩卖,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共计3500余克;并且,陈浩亮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其虽有重大立功表现,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罪犯于喜库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共计2800余克,并且其曾两次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罪犯邓科出资并纠集他人在四川省非法制造、贩卖氯胺酮1.3万余克,其中部分毒品已流入社会,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邓科还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并容留他人吸毒。上述3名罪犯实施的都是源头性毒品犯罪,且均属罪行极其严重。罪犯王祖文案发前长期吸食氯胺酮,本次吸毒后产生杀人之念,持家中的一把双刃剑杀死将其养育成人的养祖父母2人,还将其养父砍致轻伤,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法院依法对上述4名罪犯判处并核准了死刑。 今天公布的苏楚洁贩卖毒品案、张清国教唆他人吸毒案是2起发生在毒品消费环节的案件。苏楚洁为以贩养吸,先后30次向吸毒人员零包贩卖海洛因,每次0.1克,其被抓获时还随身携带海洛因0.85克。苏楚洁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此次又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张清国本系吸毒人员,其购买毒品后向同学林某阳介绍吸毒体验,邀请林某阳共同吸食,还演示吸毒方法,林某阳遂仿效张清国的方法吸食冰毒。法院以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张清国有期徒刑八个月。 三、加强审判规范化建设,依法准确惩处毒品犯罪 2014年,人民法院在继续加大对毒品犯罪惩处力度的同时,通过召开专门会议、开展专项调研、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毒品犯罪的审判规范化建设,提升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准确惩处毒品犯罪。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北省武汉市组织召开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会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专门对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提出要求。这次会议总结了近年来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的成绩,分析了当前毒品犯罪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讨论研究了毒品犯罪审判中的突出法律适用问题,并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人民法院禁毒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部署。今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本次座谈会的纪要,即《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武汉会议纪要》)。这是继2008年制定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毒品犯罪审判调研指导方面的又一份重要成果,也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指导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武汉会议纪要》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传达了中央对禁毒工作的决策部署,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从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加强审判规范化建设、完善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机制、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等四个方面,对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加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武汉会议纪要》在第二部分对当前毒品犯罪审判中的一些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规范。主要包括七方面的问题:罪名认定,共同犯罪认定,毒品数量认定,死刑适用,缓刑、财产刑适用及减刑、假释,累犯、毒品再犯问题,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这些问题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以往长期存在但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如从贩毒人员住所等处查获毒品的性质认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和运输毒品共同犯罪的认定,一案涉及两种以上毒品的数量认定,毒品共同犯罪人与上下家的死刑适用等。二是,结合近几年毒品犯罪的新形势、新特点,对《大连会议纪要》的原有规定作出修改、完善的问题,如吸毒者运输毒品行为的定性,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的贩毒数量认定等。三是,近几年实践中新出现的、较为突出的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如接收物流寄递毒品行为的定性,网络涉毒犯罪的定性,新类型、混合型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等。 此外,2014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还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了多部规范性文件。例如,起草并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几类常见毒品的名称表述提出了意见,有利于促进执法办案规范化;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办理邻氯苯基环戊酮等三种制毒物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通知》;会同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单位印发了《关于加强互联网禁毒工作的意见》。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按照中央对禁毒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国家禁毒工作大局,继续以毒品犯罪审判为中心,毫不动摇地坚持对毒品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指导思想,加强毒品犯罪审判规范化建设,确保准确实施法律,有力惩处毒品犯罪,并将继续加大参与禁毒综合治理的力度,力争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谢谢大家!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