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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青岛办理房产继承要提供的材料与证明有哪些
释义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的规定,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申请人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登记机构按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申请人需要提交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所有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声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材料,登记机构需要依法查验和询问,符合条件予以受理。
    受理后登记机构将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期满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登记机构依法审核并记载于登记簿。
    房屋夫妻归属问题。夫妻双方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要势购房房屋签订合同情况而定,购买房屋签订合同为夫妻双方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为两人共有;签订合同为夫妻一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询问申请人房屋共有情况,房屋属于单独所有的,登记为单独所有。
    不动产权属证书印章及登记档案问题。对证书及档案合法性有疑问的,可到核发该权属证书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咨询解决。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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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