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开庭当日,**公司未到庭,也未向仲裁庭说明未到庭的理由。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在评议裁决结果时,李某和张某均认为**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合同应解除,而刘某认为合同不应解除,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名。最终,裁决书上只有李某和张某的签名。 S仲裁委员会将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时,**公司拒绝签收,后**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关于本案中仲裁庭组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公司有权选定李某为本案仲裁员 B.仲裁委主任有权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员 C.仲裁委主任有权指定刘某为首席仲裁员 D.本案仲裁庭的组成合法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据此可知,本案仲裁庭的组成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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