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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02-2014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
释义
    (2014年)
    86.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
    关于李某申请仲裁的有关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因劳动合同履行地与乙公司所在地不一致,李某只能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申请时应提交仲裁申请书,确有困难的也可口头申请
    C.乙公司对终止劳动合同的主张负举证责任
    D.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李某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选项B正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选项D正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7.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关于乙公司兼并甲公司时李某的劳动合同及工作年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公司与李某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乙公司继续履行
    B.如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乙公司的工作年限
    C.甲公司还可与李某经协商一致解除其劳动合同,由乙公司新签劳动合同替代原劳动合同
    D.如解除原劳动合同时甲公司已支付经济补偿,乙公司在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选项B、D正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据此可知,甲公司解除合同并支付补偿金后,乙公司再签的合同属于全新的合同,与之前的合同没有任何承继关系,所以乙公司再解除或终止合同时要单独计算工作年限。
    选项C正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8.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李某仍继续在公司工作,应视为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故李某无权请求支付二倍工资
    B.劳动合同到期后应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否则属于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李某有权请求支付二倍工资
    C.李某的该项仲裁请求已经超过时效期间
    D.李某的该项仲裁请求没有超过时效期间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据此可知,李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应当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劳动合同,否则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据此可知,乙公司于2012年12月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在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未超出1年的时效期间。
    89.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
    关于恢复用工的仲裁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是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该公司有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
    B.李某不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该公司无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
    C.根据该公司末位淘汰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终止
    D.该公司末位淘汰的规定违法,劳动合同终止违法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该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李某作为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该公司无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劳动合同终止不存在约定终止,只有法定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该公司末位淘汰的规定违法,劳动合同终止违法。
    90.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
    如李某放弃请求恢复工作而要求其他补救,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可主张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
    B.李某可主张公司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要求即时辞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C.李某可同时获得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即时辞职的经济补偿金
    D.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数额多于即时辞职的经济补偿金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本题中,由于该公司末位淘汰的规定违法,李某可以要求赔偿。
    选项B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选项C错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因此,李某不可以同时主张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
    选项D正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据此可知,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所支付的赔偿金是劳动者即时辞职支付赔偿金的二倍。
    (2013年)
    (一)
    2012年12月,某公司对县税务局确定的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及在12月30日前缴清税款的要求极为不满,决定撤离该县,且不缴纳税款。县税务局得知后,责令该公司在12月15日前纳税。当该公司有转移生产设备的明显迹象时,县税务局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
    请回答第1-2题。
    92.该公司取得的下列收入中,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收入的是()。
    A.财政拨款
    B.销售产品收入
    C.专利转让收入
    D.国债利息收入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应纳税收入范围。
    选项A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企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选项B、C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选项D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93.就该公司与税务局的纳税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该公司不提供纳税担保,经批准,税务局有权书面通知该公司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B.如该公司不提供纳税担保,经批准,税务局有权扣押、查封该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
    C.如该公司对应纳税额发生争议,应先依税务局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然后可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D.如该公司对税务局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纳税争议复议前置。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选项C正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选项D正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提示】司法部给的答案存在异议,本题选项C表述不够严谨。该公司对应纳税额发生争议时,在申请复议之前可以选择先缴纳税款或选择提供相应担保,而不是必须先缴纳税款这一种选择。
    (二)
    某公司聘用首次就业的王某,口头约定劳动合同期限2年,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1200元,试用期满后1500元。
    2012年7月1日起,王某上班,不久即与同事李某确立恋爱关系。9月,由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征得工会主席同意,公司公布施行《工作纪律规定》,要求同事不得有恋爱或婚姻关系,否则一方必须离开公司。公司据此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
    经查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公司与王某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为王某买了失业保险。
    请回答第1-3题。
    94.关于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下列符合法律规定的说法是()。
    A.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
    B.试用期工资符合法律规定
    C.8月1日起,公司未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每月付其两倍的工资
    D.8月1日起,如王某拒不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有权终止其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劳动合同、试用期。
    选项A正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中,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年,因此,其试用期不能超过2个月。
    选项B正确。《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该试用期工资合法。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95.关于该《工作纪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制定程序违法
    B.有关婚恋的规定违法
    C.依据该规定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违法
    D.该公司执行该规定给王某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用人单位章程。
    选项A正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规章的制定程序违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案中,公司公布施行的《工作纪律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但仅仅征得了工会主席同意,没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因此,制定程序违法。
    选项B正确。用人单位关于婚恋的规定显然损害了劳动者的婚姻恋爱自由,违法。
    选项C正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基于该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违法。
    选项D正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据此可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承担赔偿责任。
    96.关于王某离开该公司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及该公司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尚未满1年,无权领取失业保险金
    B.王某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与其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关
    C.若王某依法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在此期间还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则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D.若王某选择跨统筹地区就业,可申请退还其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失业保险金。
    选项A、B正确。《社会保险法》第45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本案中,王某累计缴纳失业保险未满1年,无权领取失业保险金。只要是非本人意愿中止就业的,就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之一,与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原因没有关系。
    选项C正确。《社会保险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选项D错误。《社会保险法》第52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据此可知,王某不能申请退还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012年)
    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
    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
    请回答第92-96题。
    92.关于该土地使用权由划拨转为出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再行转让属于土地投机,为法律所禁止
    B.乙公司应当先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玫园公司,然后由后者向政府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C.该土地使用权由划拨转为出让,应当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D.如乙公司取得该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则只能自己进行开发,不能与他人合作开发
    【答案】C
    【考点】本题考核土地使用权的划拨与出让。
    【解析】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选项D错误。法律并未禁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不得合作开发。
    93.关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的性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房地产开发合同
    B.房地产转让合同
    C.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D.国有资产合作经营合同
    【答案】A
    【考点】本题考核房地产开发。
    【解析】“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这里并非转让土地所有权,而是进行合作开发,因此属于房地产开发合同。
    94.开发期间,由于政府实施商品房限购政策,甲公司因其已开发项目滞销而陷于财务困境,致玫园公司经营陷于停顿,甲乙双方发生纠纷,乙公司主张合同无效。下列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的是:()。
    A.该合同为乙公司前任经理所签订,现该经理已被撤换
    B.签订合同时,该土地还是划拨土地使用权
    C.根据《合作协议》,乙公司仅享有玫园公司40%的股份,现在因该地段新建地铁导致地价上涨,乙公司所占股份偏低,属于国有资产流失
    D.乙公司无房地产开发资格,无权参与房地产开发
    【答案】ABCD
    【考点】本题考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解析】选项A错误。企业内部的人员调整不能影响到其原先所签订合同的效力。
    选项B错误。《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选项C错误。土地的增值是“因该地段新建地铁导致地价上涨”,不能代表签订合同时该土地价值被低估,并未侵害国家利益。
    选项D错误。《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95.根据《劳动合同法》,王某的用人单位是:()。
    A.甲公司
    B.乙企业
    C.丙公司
    D.玫园公司
    【答案】C
    【考点】本题考核劳务派遣。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可见,丙公司为用人单位,玫枚园公司为用工单位。
    96.关于王某劳动关系解除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玫园公司有权将王某退回丙公司
    B.丙公司有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C.王某有权要求丙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D.王某如不愿回到丙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答案】CD
    【考点】劳动关系的解除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011年)
    (二)
    李大伟是M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其妻张霞为S公司的总经理,其子李小武为L公司的董事长。2009年9月,L公司向M银行的下属分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其间,李大伟对分行负责人谢二宝施加压力,令其按低于同类贷款的优惠利息发放此笔贷款。L公司提供了由保证人陈富提供的一张面额为2,000万元的个人储蓄存单作为贷款质押。贷款到期后,L公司无力偿还,双方发生纠纷。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请回答第92—94题。
    92.关于M银行向L公司发放贷款的行为,下列判断正确的是()。(2011年卷一不定项第92题)
    A.L公司为M银行的关系人,依照法律规定,M银行不得向L公司发放任何贷款
    B.L公司为M银行的关系人,依照法律规定,M银行可以向L公司发放担保贷款,但不得提供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C.该贷款合同无效
    D.该贷款合同有效
    【答案】BD
    【考点】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
    【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据此可知,商业银行可以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但放贷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同类借款人。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可知,M银行可以向L公司发放担保贷款,故该贷款合同有效。
    93.关于李大伟在此项贷款交易中的行为,下列判断正确的是()。(2011年卷一不定项第93题)
    A.李大伟强令下属机构发放贷款,是《商业银行法》禁止的行为
    B.该贷款合同无效,李大伟应当承担由合同无效引起的一切损失
    C.该贷款合同有效,李大伟应当承担因不正当优惠条件给银行造成的包括利息差额在内的损失
    D.分行负责人谢二宝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答案】ACD
    【考点】违法放贷中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责任
    【解析】选项A正确。《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本案中,李大伟强令下属机构发放贷款,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禁止性规定。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据此可知,M银行可以向L公司发放贷款,该贷款合同有效,但不得提供优于同类贷款人的便利条件。因此,李大伟应当承担因提供不正当优惠条件给银行带来的损失。
    选项D正确。《商业银行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谢二宝明知此项贷款违法却未拒绝,且贷款到期后,L公司无力偿还,因此,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94.现查明,保证人陈富为S公司财务总监,其用于质押的存单是以S公司的资金办理的存储。并查明,L公司取得贷款后,曾向S公司管理层支付50万元报酬。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2011年卷一不定项第94题)
    A.S公司公款私存,是我国银行法禁止的行为
    B.S公司公款私存,只是一般的财务违纪行为
    C.S公司管理层获取的50万元报酬应当由银监会予以收缴
    D.S公司管理层获取的50万元报酬应当归S公司所有
    【答案】AC
    【考点】公款私存的法律责任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据此可知,公款私存行为是商业银行法禁止的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并非一般财务违纪行为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本题中,保证人陈富提供的是名为个人储蓄实为公司资金的质押,属于将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蓄的情形,应当由银监会予以收缴。
    (三)
    邓某系K制药公司技术主管。2008年2月,邓某私自接受Y制药公司聘请担任其技术顾问。5月,K公司得知后质问邓某。邓某表示自愿退出K公司,并承诺5年内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在任何一家制药公司任职或提供服务,否则将向K公司支付50万元违约金。2009年,K公司发现邓某已担任Y公司的副总经理,并持有Y公司20%股份,而且Y公司新产品已采用K公司研发的配方。K公司以Y公司和邓某为被告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请回答第95—96题。
    95.关于Y公司和邓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1年卷一不定项第95题)
    A.Y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B.邓某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C.Y公司的行为构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D.邓某的行为构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答案】ABD
    【考点】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义务
    【解析】选项A正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选项B正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邓某允许Y制药公司使用其掌握的K公司研发的配方的行为,属于擅自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Y制药公司明知该商业秘密来源违法而使用,应承担法律责任。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邓某为K公司技术主管,属于知晓商业秘密的人员,并且双方签有保密协议,因此邓某应承担竞业禁止义务。Y公司不属于竞业禁止条款的适用对象,因此,不构成违反竟业禁止义务。
    96.案件审理期间邓某提出,本案纠纷起因于自己与K公司的劳动关系,应属劳动争议案件,故K公司应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遂请求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关于该主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1年卷一不定项第96题)
    A.侵犯商业秘密本质上属于侵权,违反竞业禁止本质上属于违约
    B.本案存在法律关系竞合,K公司有选择权
    C.劳动关系优先于商事关系
    D.邓某的主张应予支持
    【答案】AB
    【考点】法律关系竞合
    【解析】选项A正确。侵犯商业秘密,属于侵犯权利人经济性权利的行为,在本质上属于侵权。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要求责任人与被侵害人之间存在竞业禁止约定,在本质上属于违约行为。
    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里K公司既可以要求邓某承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邓某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K公司享有选择权,邓某没有选择权,其主张得不到法律支持。
    选项C错误。劳动关系和商事关系均属于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相互之间没有先后之分。
    (2010年)
    95.公司主张,双方在签订《预售商品房认购书》时,公司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该《认购书》无效,以此为基础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也应无效。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法律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商品房预售的必备条件之一
    B.《预售商品房认购书》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以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为条件
    C.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公司已具备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该合同有效
    D.因施工进度及竣工交付日期变化的,房屋可另售他人
    「答案」ABC
    「考点」商品房预售
    「解析」
    选项A正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选项B正确。《预售商品房认购书》是一个独立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合同,《预售商品房认购书》规定的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应当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这个合同并不以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为条件。
    选项C正确。题干中给出“高某在接到公司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通知后,立即前往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据此可知,公司与高某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公司已具备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则该预售合同有效。
    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房屋另售他人。
    96.公司还主张,公司在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该合同尚未报区政府房地产管理局备案,故不受法律保护。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该合同未经登记备案不受法律保护
    B.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人的法定义务,但不是合同的生效条件,该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C.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未登记备案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D.商品房预售合同无需登记备案,当事人在房屋交付时办理产权登记即可
    「答案」B
    「考点」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解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所以,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人的法定义务,但备案与否不影响合同生效。
    97.经双方协商,高某同意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在款项支付问题上,双方发生分歧。高某要求返还80万元首期房款本息并双倍返还定金。公司主张只退还80万元首期房款和一万元“保证金”。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商品房预售合同无约束力,只能按公司的意见办理退款
    B.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但《预售商品房认购书》无效,故应按公司的意见办理退款
    C.《预售商品房认购书》和商品房预售合同均有效,应该支持高某的主张
    D.开发商违约,高某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答案」CD
    「考点」商品房预售合同
    「解析」由上面题目分析可知,《预售商品房认购书》和商品房预售合同均有效。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以,应当支持高某的主张。
    (2009年)
    95.某日,该银行行长卷款潜逃。事发后,大量存款户和票据持有人前来提款。该银行现有资金不能应付这些提款请求,又不能由同行获得拆借资金。根据相关法律,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该银行即将发生信用危机
    B.该银行可以由中国银监会实行接管
    C.该银行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托管
    D.该银行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实施机构重组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商业银行的接管。
    选项B正确,选项C、D错误。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银监会可以对该商业银行实行接管。信用危机的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不能应付存款人的提款,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以及同业拒绝拆借资金,原客户和市场所普遍拒绝其服务。商业银行有以上这些情况之一的,即可被视为发生信用危机。
    选项A错误。该银行已经发生信用危机。
    96.在作出对该银行的行政处置决定后,负责处置的机构对该银行的人员采取了以下措施,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对该行全体人员发出通知,要求各自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B.该行副行长邱某、薛某持有出境旅行证件却拒不交出。对此,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C.该行董事范某欲抛售其持有的一批股票。对此,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让股票
    D.该行会计师佘某欲将自己的一处房屋转让给他人。对此,通知房产管理部门停止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后对银行相关人员可以采取的措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0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选项A正确)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选项B正确)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97.经采取处置措施,该银行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恢复正常经营能力,且资产情况进一步恶化,各方人士均认为可适用破产程序。如该银行申请破产,应当遵守的规定是?()
    A.该银行应当证明自己已经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B.该银行在提出破产申请前应当成立清算组
    C.该银行在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前应当得到中国银监会的同意
    D.该银行在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交债务清偿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商业银行的破产。
    《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2008年)
    2008年5月,松园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松园公司”)与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利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天利公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第95-97题。
    95.松园公司与天利公司协商劳务派遣协议的下列条款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岗位,可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由天利公司根据需要灵活决定
    B.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期限,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为四个周期,每个周期为半年,每个周期结束前订立新的劳务派遣协议
    C.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劳动报酬,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
    D.双方对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负保密义务,不得向包括李某在内的任何人披露
    答案:ABD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法律教/育-网因此,A项说法错误。
    第59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因此,B项说法错误。
    第59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因此,C项说法正确。
    第60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因此,D项说法错误。
    96.松园公司和天利公司对李某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松园公司与李某签订到期可续签的一年期劳动合同
    B.松园公司从李某每月工资中提取5%作为员工集体福利费
    C.天利公司要求李某缴纳5000元岗位责任保证金
    D.天利公司告知李某无权参加本公司工会
    答案:ABCD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法律教育网因此,A项说法错误。
    第6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因此,BC项说法错误。
    第64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D项说法错误。
    97.天利公司将李某再派遣到自己的子公司,被李某拒绝。天利公司遂以李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其退回松园公司。随后,松园公司以李某已无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天利公司可以对李某进行再派遣,但不能因李某拒绝而将其退回
    B.松园公司不得因李某已无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C.李某可以将天利公司或者松园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D.李某可以就其因劳动合同解除而受到的损失,请求天利公司和松园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因此,A项说法错误。
    《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题中,“李某已无工作”不属于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松园公司不得因李某已无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B项说法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因此,C项说法正确。
    《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D项说法正确。
    (2008年·四川)
    95.杨某个人独资开办的造纸厂由于没有配置污水处理设备,将含有挥发酚等有毒物质的污水排入引黄干渠,曾受到当地环保部门处罚。某日,污水池决口,大量污水流入与引黄干渠一闸之隔的壕沟。杨某派工人将闸门提起,使壕沟里的污水经引黄干渠流入水库。引黄管理局发现后要求该厂立即清污,但未及时通知水库管委会和自来水公司。两个小时后,库中41万方饮用水被污染。被污染的库水进入城市供水系统,致城市供水中断三天。水库经济损失24.6万元,自来水公司清除污染费用4.34万元,营业损失10.96万元。请回答以下95-97题:
    9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该厂采取的行政处罚是:
    A.收取超标排污费,并罚款
    B.作出限期治理决定
    C.责令安装使用污水处理设备
    D.责令其停业或关闭
    答案:AC
    解析:《环境保护法》第28条第1款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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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2: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