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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02-2014年司法考试国际三法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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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
    32.甲国分立为"东甲"和"西甲",甲国在联合国的席位由"东甲"继承,"西甲"决定加入联合国。"西甲"与乙国(联合国成员)交界处时有冲突发生。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国在联大投赞成票支持"西甲"入联,一般构成对"西甲"的承认
    B."西甲"认为甲国与乙国的划界条约对其不产生效力
    C."西甲"入联后,其所签订的国际条约必须在秘书处登记方能生效
    D.经安理会9个理事国同意后,"西甲"即可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国际法上的承认一般是指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国际法中并没有对承认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国际实践中有明示和默示两种:(1)明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包括通过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方面表述,也包括在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国际文件中进行明确表述。(2)默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一般也被认为是一种默示承认。但是,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默示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对于外国的某个地区或实体给予某类司法豁免权的安排等。本题中,联合国大会属于政府间国际组织,所以乙国在联大投赞成票支持"西甲"入联,一般构成对"西甲"的承认。
    选项B错误。条约继承的实质是在领土发生变更时,被继承国的条约对于继承国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一般地,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属于继承的范围;而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等条约,一般不予继承。但这并不排除有关国家达成协议或根据《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来决定或解决条约的继承问题。本题中,甲国与乙国的划界条约对西甲仍然有效。
    选项C错误。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不登记不影响效力。
    选项D错误。安理会表决采取每一理事国一票。对于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此又称为"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安理会在向大会推荐接纳新会员国或秘书长人选、建议中止会员国权利和开除会员国等问题上,也适用非程序性事项表决程序。因此,需要有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西甲"即可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
    33.甲国是群岛国,乙国是甲国的隔海邻国,两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他国船舶通过甲国的群岛水域均须经过甲国的许可
    B.甲国为连接其相距较远的两岛屿,其群岛基线可隔断乙国的专属经济区
    C.甲国因已划定了群岛水域,则不能再划定专属经济区
    D.甲国对其群岛水域包括上空和底土拥有主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群岛水域的航行分为无害通过和群岛海道通过两种情形。前一种是所有国家的船舶享有通过除群岛内水以外的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后一种是指群岛国可以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通道,以便其他国家的船舶或飞机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及其邻接的领海,所有的国家都享有这种群岛通道通过权。
    选项B错误。群岛国可以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构成直线群岛基线,群岛基线的确定需要满足《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条件,其中之一就是基线不能明显偏离群岛轮廓,不能将其他国家的领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选项C错误。群岛水域的划定不妨碍群岛国可以按照《海洋法公约》划定内水,及在基线之外划定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选项D正确。群岛国对其群岛水域包括其上空和底土拥有主权。
    34.王某是定居美国的中国公民,2013年10月回国为父母购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应向中国驻美签证机关申请办理赴中国的签证
    B.王某办理所购房产登记需提供身份证明的,可凭其护照证明其身份
    C.因王某是中国公民,故需持身份证办理房产登记
    D.王某回中国后,只要其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就不准出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本题中,王某是定居美国的中国公民,因此,其出境入境无需办理签证。
    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选项D错误。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才不准出境。
    35.德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在中国共同设立了某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后甲公司以确认其在合资公司的股东权利为由向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合资公司登记地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
    B.因侵权行为地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
    C.因争议与中国的联系更密切,故应适用中国法
    D.当事人可协议选择纠纷应适用的法律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据此可知,本题中涉及股东权利义务的事项,应适用登记地法律,即中国法。
    36.经常居住于中国的英国公民迈克,乘坐甲国某航空公司航班从甲国出发,前往中国,途经乙国领空时,飞机失去联系。若干年后,迈克的亲属向中国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关于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
    B.英国法
    C.甲国法
    D.乙国法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三条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题中,迈克经常居住于中国,因此适用中国法。
    37.经常居住于英国的法国籍夫妇甲和乙,想来华共同收养某儿童。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必须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
    B.甲、乙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C.收养的条件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
    D.若发生收养效力纠纷,应适用中国法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因此,甲乙双方不是必须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
    选项B正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选项C、D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据此可知,收养的条件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收养效力应适用英国法。
    38.甲国公民大卫被乙国某公司雇佣,该公司主营业地在丙国,大卫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地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后双方因劳动合同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
    B.甲国法
    C.乙国法
    D.丙国法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本题中,大卫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地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难以确定其劳动工作地,所以,应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丙国的法律。
    39.中国与甲国均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因审理一民商事案件,需向中国请求调取证据。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相关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国法院可将请求书交中国司法部,请求代为取证
    B.中国不能以该请求书不属于司法机关职权范围为由拒绝执行
    C.甲国驻中国领事代表可在其执行职务范围内,向中国公民取证,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
    D.甲国当事人可直接在中国向有关证人获取证人证言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我国不仅在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对域外取证问题作了规定,而且还于1997年参加了具有广泛影响的《关于从国外获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规定,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送达证明由有关人民法院交最高人民法院退司法部,再由司法部送交该国驻华使、领馆。
    选项B错误。《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十二条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拒绝执行请求书:(一)在执行国,该请求书的执行不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或(二)被请求国认为,请求书的执行将会损害其主权和安全。执行国不能仅因其国内法已对该项诉讼标的规定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理由,拒绝执行请求。
    选项C错误。《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民事或商事案件中,每一缔约国的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向他所代表的国家的国民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调取证据,以协助在其代表的国家的法院中进行的诉讼。因此,甲国驻中国领事代表可在其执行职务范围内,向中国公民取证,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选项D错误。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这种方式主要存在于一些普通法国家尤其是美国。大多数国家对此种取证方式采取反对态度。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未经我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都不得在我国境内自行取证。
    40.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商谈进口特种钢材,乙公司提供了买卖该种钢材的格式合同,两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两国均为公约缔约国,双方不能在合同中再选择适用其他法律
    B.格式合同为该领域的习惯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C.双方可对格式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D.如双方在合同中选择了贸易术语,则不再适用公约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公约的适用上不具有排他性,当事人双方仍可以在合同中再选择适用其他法律。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从性质上讲,格式合同既不是法律,在双方签字以前也不是真正的合同。格式合同只是贸易谈判的一方给另一方提供的建议性的文本,在当事人签字前不具有约束力。经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可以对格式合同中的条文内容进行修改、删节或补充,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填写了空白的项目并签字后,才能成为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个有效的合同。
    选项D错误。因为贸易术语主要是解决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的责任、费用及风险划分等问题,而没有涉及违约及违约救济等方面的问题,贸易术语和公约在内容上是相互补充的,因此,公约与术语可以同时适用。
    41.中国甲公司向加拿大乙公司出口一批农产品,CFR价格条件。货装船后,乙公司因始终未收到甲公司的通知,未办理保险。部分货物在途中因海上风暴毁损。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在装船后未给乙公司以充分的通知,造成乙公司漏保,因此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
    B.该批农产品的风险在装港船舷转移给乙公司
    C.乙公司有办理保险的义务,因此损失应由乙公司承担
    D.海上风暴属不可抗力,乙公司只能自行承担损失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FR意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时转移的。保险应当由买方办理,所以,卖方在装船后应当给买方以充分的通知;否则,因此而造成买方漏保引起的货物损失应由卖方承担。本题中,甲公司在装船后未给乙公司以充分的通知,造成乙公司漏保,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
    42.甲乙丙三国企业均向中国出口某化工产品,2010年中国生产同类化工产品的企业认为进口的这一化工产品价格过低,向商务部提出了反倾销调查申请。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B.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甲乙丙三国企业
    C.商务部可要求甲乙丙三国企业作出价格承诺,否则不能进口
    D.倾销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即可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选项B错误。《反倾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选项C错误。《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选项D错误。《反倾销条例》第九条规定,倾销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一)来自每一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二)根据倾销进口产品之间以及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可忽略不计,是指来自一个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占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3%;但是,低于3%的若干国家(地区)的总进口量超过同类产品总进口量7%的除外。据此可知,并非一律累积评估。
    43.甲国人柯里在甲国出版的小说流传到乙国后出现了利用其作品的情形,柯里认为侵犯了其版权,并诉诸乙国法院。尽管甲乙两国均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但依甲国法,此种利用作品不构成侵权,另外,甲国法要求作品要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获得保护。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柯里须履行甲国法要求的手续才能在乙国得到版权保护
    B.乙国法院可不受理该案,因作品来源国的法律不认为该行为是侵权
    C.如该小说在甲国因宗教原因被封杀,乙国仍可予以保护
    D.依国民待遇原则,乙国只能给予该作品与甲国相同水平的版权保护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根据《伯尔尼公约》的版权独立性原则,享有国民待遇的人在公约任何成员国所得到的著作权保护,不依赖于其作品在来源国受到的保护(选项C正确)。例如,在保护水平上,不能因为作品来源国的保护水平低,其他成员国就降低对有关作品的保护水平(选项D错误,即使给予相同水平的保护,也不是依国民待遇原则)。在手续上,如一成员国的版权法要求其国民的作品要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得到保护,有关作者在其他成员国要求版权保护时,其他国家不能因其本国要求履行手续而专门要求其也履行手续(选项A错误)。在是否构成侵权上,来源国以某种方式利用作品不构成侵权,但在另一成员国以相同的方式利用却构成侵权,则后一国不能因在来源国不视为侵权而拒绝受理有关的侵权诉讼(选项B错误)。
    44.甲国人李某长期居住在乙国,并在乙国经营一家公司,在甲国则只有房屋出租。在确定纳税居民的身份上,甲国以国籍为标准,乙国以住所和居留时间为标准。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只能对李某在甲国的房租收入行使征税权,而不能对其在乙国的收入行使征税权
    B.甲乙两国可通过双边税收协定协调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C.如甲国和乙国对李某在乙国的收入同时征税,属于国际重叠征税
    D.甲国对李某在乙国经营公司的收入行使的是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项错误。由于甲国以国籍为纳税标准,所以只要具有该国国籍,无论是否在该国居住,均为该国的纳税居民,李某为甲国人,因此,甲国既可以对李某在甲国的房租收入行使征税权,也可以对其在乙国的收入行使征税权。
    选项B正确。由于各国在确定居民身份上采取了不同的标准,因此,当纳税人进行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时,就可能出现两个以上的国家同时认定其为本国纳税居民的情况,该问题的协调主要是通过双边协定。甲乙两国均可对甲国人李某在本案中的收入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甲乙两国可通过双边税收协定协调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选项C错误。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依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因此,甲国和乙国对李某在乙国的收入同时征税,属于国际重复征税。
    选项D错误。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针对非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该国境内的所得征税的权力。李某在乙国的收入并不是来自于甲国,因此,甲国对李某在乙国经营公司的收入行使的不是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而是依据其国籍行使的居民税收管辖权。
    (2013年)
    32.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缔约国,阮某为甲国派驻乙国的领事官员。关于阮某的领事特权与豁免,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犯有严重罪行,乙国可将其羁押
    B.不受乙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
    C.在乙国免除作证义务
    D.在乙国免除缴纳遗产税的义务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领事的特权与豁免及其例外。
    选项A正确。领事官员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包括接受国对领事官员不得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不得监禁或以其他方式拘束领事官员的人身自由,但对犯有严重罪行或司法机关已裁判执行的除外。
    选项B错误。领事官员管辖豁免也有例外,其表述过于绝对。
    选项C错误。领事官员仅就职务行为免除作证义务。
    选项D错误。间接税、遗产税、服务费等不在领事官员免税的范围之内。
    33.甲国某航空公司国际航班在乙国领空被乙国某公民劫持,后乙国将该公民控制,并拒绝了甲国的引渡请求。两国均为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等三个国际民航安全公约缔约国。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劫持未发生在甲国领空,甲国对此没有管辖权
    B.乙国有义务将其引渡到甲国
    C.乙国可不引渡,但应由本国进行刑事审判
    D.本案属国际犯罪,国际刑事法院可对其行使管辖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三个公约。
    选项A错误。《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的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1)航空器的登记国;(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嫌疑犯依在该航空器内,该航空器的降落地国有管辖权;(3)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4)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5)嫌疑犯发现地国;(6)依各国国内法规定的其他管辖权。据此可知,航空器登记国对于危害民航安全罪行具有管辖权。本案中,甲国是航空器登记国,因此甲国拥有管辖权。
    选项B错误。危害民航安全罪行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但各国没有强制引渡的义务。
    选项C正确。根据或引渡或起诉原则,乙国可不引渡,但应由本国进行刑事审判。
    选项D错误。国际刑事法院只对四种犯罪行使管辖权:灭绝种族罪、侵略罪、战争罪、反人类罪。据此可知,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不属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34.关于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对国际法院法官的选举不具有否决权
    B.国际法院法官对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即使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
    C.国际法院判决对案件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力,构成国际法的渊源
    D.国际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联合国国际法院。
    选项A正确。法官在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中分别独立进行选举,只有在这两个机关同时都获得绝对多数票方可当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选举没有否决权。
    选项B错误。法官对于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
    选项C错误。国际法院判决不构成国际法的渊源。
    选项D错误。国际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于有关问题的解决以及国际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35.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进行一项商事交易,约定适用英国法律。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案件涉及食品安全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B.如案件涉及外汇管制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C.应直接适用的法律限于民事性质的实体法
    D.法院在确定应当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时,无需再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可知,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不仅指民事性质的实体法,还包括行政法规。
    36.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行政机关无查明外国法律的义务
    B.查明过程中,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
    C.无法通过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应认定为不能查明
    D.不能查明的,应视为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外国法律的查明。
    选项A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选项B正确。《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选项C错误。《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选项D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7.张某居住在深圳,2008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来西亚工作,2010年6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2012年1月,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2013年6月回深圳,现居该地。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考虑该法生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解释,关于张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2010年5月,在马来西亚
    B.2011年12月,在香港
    C.2013年4月,在北京
    D.2008年3月至今,一直在深圳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认定。《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38.法国某公司依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请求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一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裁决。依据该公约及中国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该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
    B.该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
    C.如该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
    D.如该裁决所解决的争议属于侵权性质,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选项A错误。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属于按照公约第5条第1款的规定,由被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国家的主管机关依照被执行人的申请,拒绝承认与执行。
    选项B正确。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仅限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规定的理由。
    选项C错误。如果裁决所处理的事项不是当事人交付仲裁的事项,或是不包括在仲裁协议规定之内,那么被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国家的主管机关依照被执行人的申请,拒绝承认与执行。
    选项D错误。如该裁决所解决的争议属于侵权性质,即依照执行地国的法律,争议事项可以用仲裁的方式加以解决,被请求承认与执行地国的主管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查明,也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
    39.中国某法院审理一起涉外民事纠纷,需要向作为被告的外国某公司进行送达。根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该案件的涉外送达,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应首先按照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
    B.不得对被告采用邮寄送达方式
    C.可通过中国驻被告所在国使领馆向被告进行送达
    D.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送达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涉外送达。
    选项A错误。根据《海牙送达公约》规定,在所有民事或商事案件中,如有必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才适用本公约。因此如果该外国公司在中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的,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而不必根据《海牙送达公约》向国外送达。
    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六)项规定,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三)项规定,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据此可知,使领馆送达必须针对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七)项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40.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FOB(Incoterms2010)”,后设备运至中国。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负责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B.甲、乙公司的风险承担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C.如该批设备因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造成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
    D.如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贸易术语FOB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
    选项A错误。FOB术语下,货物的运输应由买方负责,即由中国的乙公司负责支付运费。
    选项B错误。FOB术语下,卖方承担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选项C正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货物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包装。
    选项D错误。如果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除非其不明知,否则是要承担责任的。
    41.2011年4月6日,张某在广交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4月15日,张某在中国就其产品申请发明专利(后获得批准)。6月8日,张某在向《巴黎公约》成员国甲国申请专利时,得知甲国公民已在6月6日向甲国就同样产品申请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如张某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
    B.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对张某在甲国以及《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专利没有任何影响
    C.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已获得批准,甲国也应当批准他的专利申请
    D.甲国不得要求张某必须委派甲国本地代理人代为申请专利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巴黎公约》中有关专利申请优先权的规定。
    选项A正确。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该期限内,在缔约国内每一个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均为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
    选项B错误。根据《巴黎公约》第11条的规定,临时性保护原则要求缔约国应对在任何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如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是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而非从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据此可知,根据临时性保护原则,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可以作为申请日期。
    选项C错误。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及第6条的规定,关于外国人的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应由各成员国依本国法决定,而不应受原属国或其他任何国家就该申请作出的决定的影响。专利的申请和商标注册在成员国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专利,在后申请是否提供保护、申请的结果如何,与在先申请没有关系。据此可知,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获得了批准,并不当然导致其在甲国的申请就会获得批准。
    选项D错误。《巴黎公约》要求缔约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给予缔约国的国民和在一个缔约国领域内设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以国民待遇。一切不得损害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国民待遇的例外是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凡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可以保留。如有的国家的工业产权法要求外国专利申请人必须委派当地国家的代理人代理申请,并指定送达文件的地址,以利于程序的进行。据此可知,《巴黎公约》允许各缔约国在国内法中就委派代理人作出相关规定。
    42.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协定适用于成员方的政府服务采购
    B.中国公民接受国外某银行在中国分支机构的服务属于协定中的境外消费
    C.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只适用于服务产品而不适用于服务提供者
    D.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服务贸易总协定》。
    选项A错误。服务贸易总协定不适用于为履行政府职能而提供的服务。
    选项B错误。中国公民接受国外某银行在中国分支机构的服务属于商业存在而不是境外消费。
    选项C错误。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服务提供者和服务产品,但不适用于货物产品。
    选项D正确。《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并且要遵循其中所列的条件和资格。
    43.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磋商是争端双方解决争议的必经程序
    B.上诉机构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常设机构
    C.如败诉方不遵守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申诉方可自行采取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的措施
    D.申诉方在实施报复时,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的程度和范围应与其所受到损害相等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WTO争端解决机制。
    选项A说法正确。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很多争端通过磋商程序得以解决,磋商是争端解决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必经程序。
    选项B说法正确。上诉机构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常设机构,任何争端方,在专家组报告发布后的60天,都可以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
    选项C说法错误。如败诉方不遵守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申诉方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报复,对被诉方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但是申诉方不可以自行采取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的措施。
    选项D说法正确。申诉方拟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和范围,应与其所受到的损害相等。
    4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保障措施中“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是指某种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B.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指进口数量的绝对增加或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
    C.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
    D.保障措施只应针对终裁决定作出后进口的产品实施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保障措施。
    选项A说法正确。《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以下除特别指明外,统称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
    选项B说法正确。《保障措施条例》第7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
    选项C说法正确。《保障措施条例》第25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
    选项D说法错误。《保障措施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据此可知,作出终裁决定的保障措施可以追溯到临时保障措施期间。
    (2012年)
    32.甲乙丙3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缔约国。甲国汤姆长期旅居乙国,结识甲国驻乙国大使馆参赞杰克,2人在乙国与丙国汉斯发生争执并互殴,汉斯被打成重伤后,杰克将汤姆秘匿于使馆休息室。关于事件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杰克行为已超出职务范围,乙国可对其进行逮捕
    B.该使馆休息室并非使馆工作专用部分,乙国警察有权进入逮捕汤姆
    C.如该案件在乙国涉及刑事诉讼,杰克无作证义务
    D.因该案发生在乙国,丙国法院无权对此进行管辖
    【答案】C
    【考点】本题考核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保护性管辖
    【解析】选项A错误。对接受国的刑事管辖,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对接受国刑事管辖的豁免,即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和处罚。所以因此,杰克作为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刑事豁免,乙国不得对其进行逮捕。
    选项B错误。使馆馆舍不得侵犯。使馆馆舍是指供使馆使用及供使馆馆长寓所之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各部分,及其所附属的土地,不论其所有权属谁。使馆馆舍不可侵犯表现在:(1))接受国人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2))接受周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尊严和安宁的事情。(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所以B项因此,该使馆休息室,乙国警察未经许可无权进入使馆休息室逮捕汤姆。
    选项C正确。外交人员免除作证义务,不仅没有被迫在法律程序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而且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据此,所以甲国驻乙国大使馆参赞杰克无作证义务。
    选项D错误。保护性管辖又称保护原则、安全原则,是指国家对于严重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行为及行为人进行的管辖,不论行为人的国籍,也不论行为发生在何地。所以因此,丙国法院享不是无有权管辖权。
    33.甲、乙是联合国会员国。甲作出了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乙未作出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甲、乙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当事国,现对相邻海域中某岛屿归属产生争议。关于该争议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不符合国际法的??()
    A.甲、乙可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
    B.甲、乙可自愿选择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庭
    C.甲可单方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
    D.甲、乙可自行协商解决争议
    【答案】C
    【考点】本题考核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
    【解析】选项A符合。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提交法院的争端及范围等可以通过在条约中设立专门条款,也可以在订立条约的同时,再订立专门的协定加以规定。所以,甲乙作为联合国的成员国可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
    选项B符合。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法庭的管辖权及于下列案件:(一)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二)关于与《公约》的目的有关的其他国际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三)如果同《公约》主题事项有关的现行有效条约或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同意,有关这种条约或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也可提交法庭。一般来说,法庭的管辖只限于《公约》所有缔约国。甲、乙是联合国会员国,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当事国,现对相邻海域中某岛屿归属产生争议,所以,甲、乙可自愿选择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庭。
    选项C不符合。《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可以通过发表声明,就具有下列性质之一的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当事国,接受法院的管辖为当然具有强制性,而不需要再有特别的协定。这些争端是:对于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违反国际义务而产生的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等。这里“任择”是指当事国自愿选择是否作出声明;一旦作出声明,在声明接受的范围内,国际法院就具有了强制的管辖权,而不需其他协定。此本题中,甲作出了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乙未作出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所以,甲可单方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不符合国际法。
    选项D符合。协商是解决国际争端的非强制性方法之一。协商曾被作为谈判的一个部分和步骤,但当代也常常被作为一个独立的方法使用。谈判一般仅限于当事国之间,协商有时也可以邀请中立国参加。所以,甲、乙可自行协商解决争议。
    34.甲、乙国发生战争,丙国发表声明表示恪守战时中立义务。对此,下列哪一做
    法不符合战争法??()
    A.甲、乙战争开始后,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二国间商务条约停止效力
    B.甲、乙不得对其境内敌国人民的私产予以没收
    C.甲、乙交战期间,丙可与其任一方保持正常外交和商务关系
    D.甲、乙交战期间,丙同意甲通过自己的领土过境运输军用装备
    【答案】D
    【考点】本题考核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中立国的义务
    【解析】选项A符合。战争开始后,交战国间的政治、经济、军事等诸方面都处于敌对状态。断绝经贸往来是战争开始后敌国之间通常采取的措施。一般地,交战国人民之间的贸易和商务往来是被禁止的,但对已履行的契约或已结算的债务则并不废除。所以,甲、乙战争开始后,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二国间商务条约停止效力是符合战争法的。
    选项B符合。交战国在战争中对敌产的处理应区分公产和私产。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人民的私产可予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或征用,但不得没收。
    选项C符合。中立国与交战国关系中的某些特殊权利。中立国有权与交战国的任一方保持正常的外交和商务关系。所以,丙作为中立国,在甲、乙交战期间可与其任一方保持正常外交和商务关系。
    选项D不符合。中立国的义务一般可以分为不作为的义务、防止的义务和容忍的义务三个方面::①不作为的义务,,是指中立国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交战国提供军事支持或帮助。包括不得提供军队、武器、给养、贷款或向交战国军队提供庇护场所等。②防止的义务,是指中立国有义务釆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交战国在其领土或其管辖范围内的区域从事战争,或利用其资源准备从事战争敌对行动以及战争相关的行动,包括在该区域中征兵、备战、建立军事设施或捕获法庭、军队及军用装备过境等。③容忍的义务,指中立国须容忍交战国根据战争法对其国家和人民釆取的有关措施,,包括对其有关船舶的临检、对其从事非中立义务的船舶的拿捕审判、处罚或非常征用。所以,甲、乙交战期间,丙同意甲通过自己的领土过境运输军用装备不符合战争法。
    答案:D
    考点: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中立国的义务
    35.甲国公民琼斯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
    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琼斯的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甲国法
    B.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
    C.民事行为能力应重叠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
    D.依照乙国法琼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
    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
    【答案】D
    【考点】本题考核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解析】选项A、B错误。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同时,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所以,琼斯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乙国法。
    选项D正确,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二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答案:D
    考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36.某甲国公民经常居住地在甲国,在中国收养了长期居住于北京的中国儿童,并将其带回甲国生活。根据中国关于收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
    B.收养的条件和手续符合中国法即可
    C.收养效力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中国法
    D.收养关系解除的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甲国法
    【答案】A
    【考点】本题考核收养的法律适用(条件和手续、效力、解除)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C、D错误。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二十八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所以据此可知,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收养效力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甲国法。收养关系解除的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中国法。
    答案:A
    考点:收养的法律适用(条件和手续、效力、解除)
    37.居住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张某在大陆某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张某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诉讼权利和义务
    B.确定应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受案的法院予以适用
    C.如张某在大陆,民事诉讼文书可以直接送达
    D.如张某在台湾地区地址明确,可以邮寄送达,但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答案】D
    【考点】本题考核涉台文书送达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据此可知,居住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张某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诉讼权利和义务。
    选项B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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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8:3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