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问题案 |
释义 | 当你乘坐飞机聆听美妙的乐曲,在空中自由翱-翔时;当你伴着流行歌曲,愉快购物之时;当你欣赏着轻松乐曲,品尝着美味佳肴时;当你在电视广告中听到了熟悉的歌声时,或许不会想到,使用这些背景音乐,可能会带来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著作权纠纷案,就涉及到了背景音乐侵犯著作权的问题。 【案情简介】 本案三原告分别为:魏*伦,系四川省川剧艺术研究院顾问;王*久,系海军政治部歌舞团编剧;陈*宇,作曲家。本案三被告分别为:**许昌**集团(简称**集团)、**标格广告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未来广告公司(简称未来公司)。 三原告诉称,歌曲《众人划桨开大船》是由魏*伦、王*久作词,陈*宇作曲,并于1993年在**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上首次播出。2001年,被告**集团在未告知、未被许可的情况下,将上述作品用作其集团形象广告的背景音乐,该广告由**公司制作、未来公司发布,在**电视台一频道《今日说法》栏目中播放,时间长达八个月,经原告再三要求,**集团停止了侵权广告的播放。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不良影响,要求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万元。 被告**集团辨称,我集团与**公司于2001年3月20日签定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公司为**集团制作其拥有合法版权的广告,今后发生的关于本广告的著作权纠纷,**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另根据《广告法》第20条和25条之规定,在其制作的广告中使用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由**公司事先取得原告的同意。依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制作录音作品时使用已公开发表的录音作品,无需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只须支付报酬。**集团既不是广告的制作者,也不是发布者,不应向原告支付报酬。其认为原告要求赔偿50万元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集团认为,其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与**公司、未来公司也不存在共同的侵权故意,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公司首先向原告表示歉意,但辩称侵权行为的发生由于工作失误和法律意识的缺乏,没有侵权的故意,事后积极与原告协商解决,书面致歉,并通知未来公司撤下了侵权广告,其认为原告要求赔偿50万元明显过高,愿意在合理的范围内支付补偿。 被告未来公司辨称,其发布广告时,依法与**公司签定了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约定若发生侵权责任由**公司承担,并且涉案广告的内容完全是由**公司制定的。根据《广告法》第20条规定,广告涉及侵犯民事权益的,由广告主负责解决。未来公司依照《广告法》第27条的规定,核实了相关的证明文件,履行了注意义务,并在接到原告的律师函,经确认后立即撤换了侵权广告。因此,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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