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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学生防高空坠物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释义
    高空坠物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在校园之后,也有不少学生由于他人没有保管好好自己的物品,导致其他的民事主体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所以学校制定了学生防高空坠物管理制度,根据该制度的规定,在侵权行为发生后,该如何得到救济呢?
    一、学生防高空坠物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由加害人承担,也即由被告人来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则的,有利于找出真正的责任人。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体如下: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加以制定的,民事主体的权益在受到侵害之后,若已经掌握了其他的民事主体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证据之后,就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救济请求,此时,为了使得民事主体的权益得到保障,司法机关一般都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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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