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认购书中的陷阱包括什么 |
释义 | 商品房认购书中的陷阱 (一)开发商在给买受人提供的认购协议书中,一般对预售商品房描述不清,没有将对买受人的重要承诺写入该协议,只是一个简单的楼号,为将来买卖合同的成功签订增加了困难,给买受人套上了一个不平等的枷锁,也为开发商逃避责任留下了伏笔。 (二)在认购协议中,开发商往往注明了买受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均已“阅悉”。这显然是开发商玩的文字游戏,对买受人是不公平的,同时违反了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国家指定的文本合同,交易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写入商定内容。既然商品房买卖合同尚不存在,其内容自然无从谈起,又哪里来的“均已阅悉”呢?明眼人一看便知,这是开发商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不顾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甚至以此要挟消费者,进行强买强卖。 (三)在认购协议书中开发商往往还会规定,因购房者原因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金不予退还。但开发商提供的认购协议书中一般都未规定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不能签订所应承担的责任,也未规定哪些情况导致买卖合同不能签订是属于买房人的责任,哪些情况属于开发商的责任。这些违反了交易的公平原则。 “认购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认购书”是买家与发展商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它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却有这样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因此,“认购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要看其具体内容,不能一概而论。在这里,要特别提醒的是,在订立涉及诚意金、订金或定金的条款时,要注明在支付首期购房款时,是否将该款项作为购房款的一部分。而诚意金、订金或定金这三者也是有区别的,当买家不想购房时,诚意金一般可以退还;而订金与定金的退还则有一定难度,除非特别注明,否则必须在发展商出现违约的情况下,订金或定金才能退还。 不少置业者在签订“认购书”时,往往会疏忽大意,没有仔细研究相关条款,给某些发展商有机可乘,到最后才发现自己吃了亏。各位置业者应该引以为戒,仔细研读各项条款,有怀疑的地方一定要问清楚,最后才决定是否签字。 签订购房认定书的主要目的是在于帮助人们更好的维持自己的权益,保障责任和义务的正常履行,还有防止相关人员对自己购买房屋进行破坏和相关资产的损害。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法律咨询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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