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量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释义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量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既包含妨害行为(持有、运输、出售、购买、非法提供、骗领)的选择,也包含对象(伪造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的选择,行为人只要实施一种行为侵害一种对象即可以成立本罪;行为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侵害两种对象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以上就是对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认定标准内容介绍,对于这个问题大家看完本文的内容之后都清楚了吧,这是在实际中比较容易出现的罪行,因为使用信用卡的人非常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咨询网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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