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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
释义
    一、什么是过错推动责任
    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凡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场合,行为人要不承担责任必须就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
    二、常见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情形
    1、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也叫准共同侵权行为,它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且给他人造成损害后不能判明是谁实施的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①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
    ②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这种危险性是指有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可能,主观上,行为人没有致人损害的故意,在数人中,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单独的故意,但存在疏于注意的共同过失,客观上,数人实施的行为有致人损害的可能性,行为没有特定的指向,即没有人为的侵害方向。
    ③这种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④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致害人。
    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共同危险行为人都有疏于注意的过失,因此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受害人不能判明谁是致人,不能证明致害人的主观,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过失。在共同危险行为中,第个行为致人损害的概率相等,过失相当,且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具有不可侵害性,因此在共同行为人的责任划分上,一般应平均分担,即每个行为人以相等的份额对损害后果负责,在等额的基础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认为自己无过错,应负举证责任,确能证明的,就不属共同危险行为,而是一般侵权行为。
    无过错责任
    提出
    按照大陆法系的过错归责原则,显然,债务人无须对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所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但在法律作出特别规定的场合,即使不履行合同或者损害的发生是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导致时,一方当事人也可能会承担法定的特殊责任,即为无过错《哈佛法律评论》责任或无过失责任(英文名为nofaultliability或liabilitywithoutfault)据考证这个概念是美国学者巴兰庭1916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一篇关于交通事故的文章中提出的。
    无过错责任民法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传统观点认为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的依据,对某些特殊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现在的事件中有很多事情按照我们的想法来说可能是其中一方的责任以及过错但是在法律上来说可能并不是如此,因为法律会从环境情况以及以外的角度综合考虑才能判决错过错的问题,所以我们在自己专业知识不深的时候还是请相关专业认识进行帮助才是最好的方式,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在网上找到的相关这来你哥哥词语意思以及适用的知识了,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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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