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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特殊侵权构成要件有哪一些
释义
    特殊侵权构成要件有哪一些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通则》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是我国宪法第41条第3款所规定的“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的具体化。
    职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受委托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或公民也被视为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是执行职务所致。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个人行为不构成职务侵权。如某警察甲,在与邻居的争执中将乙殴伤,其行为便不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乙不能以甲职务侵权为由要求国家赔偿。
    3.必须是执行职务中的不当行为。
    所谓不当行为,是指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滥用行政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进行错误的拘留、逮捕等。如果是依法剥夺、限制公民、法人的某些利益则不构成侵权。
    4.必须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失。
    合法权益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财产损失只限于直接财产损失,间接财产损失不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列。
    人身损失主要是指对公民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的损害。
    5.不当职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
    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这里所指的他人财产,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至于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购买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产品责任。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者,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也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之外的第三人。
    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应当是由该缺陷产品所致,否则生产者或销售者不承担责任。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产品制造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后,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但是,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责任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向受害者赔偿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要求赔偿。
    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有三项:其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其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其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同时法律规定,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的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下,即使作业者已尽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仍然难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危险性作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如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因作业者已尽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而不要求其承担责任,或者要求公众承担过高的注意义务,自行承担遭受的损失,明显有失公平,让作业者承担更高程度的责任,则较为合理,一方面可以加强作业者的责任心和提高改进技术安全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在科学技术发达导致的危险因素增加情况下加强了对社会大众的保护。因此,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不以作业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条件,其构成要件只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
    民法通则列举的高度危险作业的范围包括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七项。但不局限于这七种情况,只要在性质上符合高度危险作业的概念,均可适用此种特殊侵权责任。
    2.存在损害事实。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与财产损失。
    3.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
    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仅存在于一种情况,即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作业人将免除其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造成仅有过失,也应当由作业人承担责任。对于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应由作业人进行证明。
    (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人类在生产;生活中不可避免要排放一定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对环境质量产生影响的物质,如果违反了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规定,造成了他人损害,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通过法律咨询网小编介绍了特殊侵权构成要件,相信你对这方面有了新的了解和新的认识。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也是不同的。这就是特殊侵权行为的不同之处,但是总的来说就是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如果还有这方面的疑问,建议到法律咨询网找专业的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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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2:4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