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量刑现状是怎样的 |
释义 | 应当承认,随着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的加强,刑事法治观念逐渐更新和进步,公正与效率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特别强调。量刑在现有罪刑结构下粗线条地实现了与罪行的均衡。 但从审判实践中看,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官队伍的构成存在着道德水准和业务技能参差不齐的状况,同一案件事实,不同的审判组织、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判决结果是不同的。有些案件所判刑罚差别之大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无法接受,其产生的社会影响已经远远超过了这些案件本身。 (一)量刑现状 量刑平衡是实现量刑均衡、抑制罪刑冲突的重要手段,是我国刑事法学中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主流上看,大多数法官和大多数案件在量刑的平衡方面都是做得比较好的,能够取得相对一致的意见。如华东政法学院曾设计150个案例,向近千名刑事审判人员进行量刑问卷调查,要求接受调查的人员不臆造与量刑有关的轻重情节,仅根据每个案件给定的同一事实和量刑情节,提出自己的量刑意见。调查结果表明;70%左右的审判人员对各案量定的刑罚与平均值正负差距一般不超过一年。但是,我国审判实践当中量刑不平衡的情况还相当严重。例如,某种行为在这一地区认为是犯罪,在另一地区则认为是不犯罪。这个时期认为某种行为构成轻罪,另一时期则认为该种行为构成重罪。犯罪性质相同,量刑情节类似的案件,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甚至不同审判人员之间,对犯罪人适用的刑罚却相差悬殊。刑事审判中日趋严重的量刑不平衡问题及其所产生的负效应,势必影响到法律的尊严及刑罚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二)量刑不平衡的成因 探究量刑不平衡的成因,笔者以为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不完备。首先,我国刑法对量刑问题只作了原则规定。如对具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规定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适用刑罚;对具有加重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规定应当在法定刑法以上或以下适用刑罚。而对于如何从重、从轻、加重、减轻却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即只作了原则规定。其次,我国刑法分则及现行的单行刑事法规,普遍地采用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法定刑的幅度较大。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刑罚幅度之大,难以把握。 2、我国地域辽阔,南方与北方、沿海与内地、城市与乡村的政治、经济发展极不平衡,而且各民族之间的文化、风俗习惯差异也较大,从而导致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上的不一致,以致于在法律上作出不同的评价。 3、量刑方法不够科学。“电脑量刑”、“数量化量刑”等量刑方法,虽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而且也取得了相当的效果,但还在进一步探索之中,还没有得到法律认可而普遍适用于司法实践。目前,审判实践中基本上是采用“综合估量法”进行量刑。 4、审判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审判人员的法律水平和法律意识直接影响到刑罚的正确适用。 5、重定罪、轻量刑。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着重定罪,轻量刑的现象,认为只要案件定性准确就不会出现冤、假、错案,对于量刑轻点重点则没引起足够重视。 6、外界干扰。有些案件的审判不同程度地受到行政或舆论的干扰,审判实践中的所谓“人情案”也时有发生。 7、治安形势和刑事政策的影响。认为根据社会治安的好坏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即可以收到良好的效果,导致滥施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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