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双方关于债权债务协议怎么写 |
释义 | 夫妻双方关于债权债务协议怎么写 立协议人: 丈夫:xxx 妻子:xxx 丈夫杨xx与妻子恽xx1987年5月16日登记结婚,1990年8月18日女儿杨xx出生。为了保证夫妻关系稳定持久,经夫妻双方充分协商,依据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和《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发誓共同遵行。 一、妻子已经退休多年,退休金较少,没有其他收入。丈夫还在工作,月收入比较高,每月自愿向妻子提交1000元,作为米面油菜酱、水电煤费用,工资其余部分属于丈夫个人所有,妻子不予干涉。妻子的退休金,属于妻子个人所有,丈夫不予干涉。妻子负责操持家务,解除丈夫后顾之忧。家中体力活或者妻子无法完成的重活,丈夫自愿包干及时完成。 二、共同家庭的较大支出,比如物业费用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用等,夫妻各半分担,均另行支出,与本协议第一条无关。女儿所需费用,包括现在教育、医疗和将来结婚费用等,均由夫妻各负担50%。 三、如果妻子在外有债务和债权,由妻子个人承担和享有,与丈夫无关,也绝不干预;如果丈夫在外有债务和债权,由丈夫个人承担和享有,与妻子无关,也绝不干预。 四、以前以妻子名义向丈夫姐姐借的人民币五万元,因为是为了丈夫个人原因归还银行透支而借贷,丈夫自愿确认属于自己个人债务,将来由丈夫自行了断,不属于妻子个人债务,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项约定由妻子书面通知债权人即丈夫的姐姐。 五、家庭共同房产即上海市**路40*弄1号702室,其权利人是丈夫、妻子和女儿,依法属于三人共同共有,即产权各占三分之一,对此夫妻没有争议,决定维持不变。 六、夫妻双方一致认为,本协议是遵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所做的自愿将共同财产制改为分别所有的约定。夫妻双方都深知本协议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更加深深懂得本协议生效后的法律后果,均表示自愿遵守和履行,绝不反悔。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夫、妻和女儿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夫妻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丈夫(签字): 签字日期: 妻子(签字): 签字日期: 夫妻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获得的债权,为夫妻的共同债权。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外形成的债务,或一方为了双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而对外形成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共同债权很好理解在此不贅述。共同债务通常来讲,包括两方面: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以及为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因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修建、购买、装修房屋所负的债务;为履行抚养教育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等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发生的债务。 为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个体工商业、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双方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证券交易活动所负的债务;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且收入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以个人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虽由一方独自筹资但收益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 夫妻双方就共同债权协商不成,主要表现在双方对是否存在债权,债权数额的多少,债权如何分配等方面存在分歧。出现协商不成的时候,法院依据法律关于夫妻共同债权的规定及照顾子女及女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夫妻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一,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时,要结合《婚姻法》、《继承法》等亲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夫妻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着密切的婚姻家庭关系,这种债不单纯是经济关系,也体现了一定的人身关系,结合《婚姻法》、《继承法》等亲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就显得十分必要。比如,对于夫妻之间的合同之债,就要结合《合同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夫或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除了依照《合同法》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进行审查外,还要依照《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审查。如果款项的来源,出自于某一方保管或占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就不能认定为有效。 第二,要尊重夫妻间对财产所有权的约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对自己财产的意思自治。当然,人民法院对这种约定的合法性,也负有审查的义务。要审查这种约定,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采用了书面形式;内容是否为法律所禁止。 第三,要注意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 第四,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般而言,如果双方尚未离婚,夫或妻一方向对方主张债权,或者离婚时对夫妻财产未进行分割(这两种情况比较少见),原告应当对债权发生的原因负举证责任,是合同之债?是侵权行为之债?还是其他?原告应当举证予以证明。比如,夫或妻一方持对方出具的借条,要求对方偿还借款,原告还应当举证证明借款的来源,为其个人财产。证据包括诸如,双方约定财产各自所有的书面协议,借款来源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个人财产的证据等等。因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不能划分自己对共有财产的份额,在共有财产范围内,夫妻之间不能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而我国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是常态,没有特殊情况,夫妻之间财产是共同共有的,夫或妻一方主张对方应当偿还借款,也就是说这笔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显然是一种特例,因而,原告对此负有举证义务。 我们知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法律咨询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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