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券承销与发行基础知识总结 | ||||||||||||||||||||||||||||||||||||||||||||||||||||||||||||||||||||||||||||||||
释义 | 第一章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 一、投资银行的含义: 狭义着重指一级市场上的承销、并购和融资活动的财务顾问;广义的包括公司融资、兼并顾问、股票和债券等金融产品的销售和交易、资产管理和风险投资业务等。 二、国外投资银行业的发展历史 1927年《麦克法顿法》取消禁止商业银行承销股票的规定,银行业的两个领域重合。 1933年的《证券法》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从法律上规定分业经营。 1999年11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放松金融管制,意味着20世纪影响全球各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制度框架的终结,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业真正进入了金融自由化和混业经营的新时代。 三、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历史:(具体表现在发行监管、发行方式和发行定价三个方面) (一)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 发行监管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股票发行决定权的归属。核准型和注册型。我国的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是政府主导型,即核准制。 1998年以前,发行规模和发行企业数量双重控制(行政推荐)。→1998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出台(核准制度),由主承销商推荐,由发审委审核,证监会核准。→2003年12月28日颁布,2004年2月1日实施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通过上市保荐制度。 (二)股票发行方式的演变 自办发行;发售认购证(有限量、无限量);无限量发售申请表与储蓄挂钩;上网竞价;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上网定价;配售(基金及法人、二级市场投资者);上网发行资金申购。(2008年3月**证交所在首发上市中首次采用网下发行电子化方式,标志着我国证券发行中网下发行电子化方式的启动) (三)股票发行定价的演变 2005年1月1日,试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制度,标志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市场化定价机制的初步建立。 四、投资银行业务资格(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条件) 发行人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同次发行的证券的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证券规模达到一定数量,可联合保荐,但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由该保荐机构担任或者由其他保荐机构与之共同担任。 双保机制。 (一)保荐机构的资格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4)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 (5)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 (6)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 (1)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2)最近3年内在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4)诚实守信且最近3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五、国债承销业务的资格条件和资格申请 我国国债主要分为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两种类型。记账式国债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交易。凭证式国债通过商业银行和邮政储汇局的储蓄网点,面向公众投资者发行。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规定国债承销团按国债品种组建,包括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和其他国债承销团。
●承销业务的资格(要点) 额外条件: 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或总资产在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在40个以上。 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或总资产在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或注册资本不低于8亿元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应具备乙类成员资格条件外,上一年度记账式国债业务还应位于前25名以内。 ●申请与审批: 申请人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提交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申请人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材料应当提交财政部(记财)。 六、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 (一)内部控制的总体要求:投资银行部门应遵循内部“防火墙”原则,建立有关隔离制度 (二)证券公司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净资本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净资本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 经营经纪业务,同时经营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净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自营、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 持续符合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七、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 核准制: 重要基础是中介机构尽职尽责(证券专营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 与行政审批制区别之特点:增强了保荐人的责任(选择和推荐企业,培育过程);企业按需要决定股票发行规模;发审委的独立审核(发行审核逐步转向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股票发行价格询价机制,真正反映股票内在价值和投资风险。 保荐制度 保荐期限: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
备注:创业板上市,分别延长一年 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设立原则: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和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实行准则设立原则;公开募集设立,实行核准设立制度。 ·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人数≤200,并且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注册资本的20%,剩余的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内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注册资本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人出资方式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家出资。 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发起人资格 (1)自然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应与营利性质相适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工会、大学不可以)。 (3)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认缴出资额已经缴足;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起人法律地位(发起人的权利义务) 公司不能成立,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1年内不得转让。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互为变更 两者的差异
变更要求 (1)有限→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反之:亦然。 (2)两者的互变,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3)有限→股份: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 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2)资本维持原则: ▲限制股份的不适当发行与交易(禁止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发行股票、随意回购、以股票为抵押品) ▲实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 ▲实行公积金提取制度 ▲盈余分配制度 (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总额不得变动。 资本的增加或减少→修改章程(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增加: ▲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债转换为公司股份 减少(剩余闲置资本过多提高资本利润率或经营亏损): ▲减少股份数额 ▲减少每股面值 ▲以上兼而有之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1)含义:资本的构成成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2)特点:金额性、平等性、不可分性、可转让性。 《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 任职期内,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法》不允许回购,除了: 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一般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及行为规范
(二)了解股东大会的职权(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的职权为决定权和审批权,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三)股东大会的运作和议事规则 主持: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注: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的6个月内举行,最迟不得晚于6月30日召开。 股东大会决议 (1)普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特别决议:上述的2/3以上通过,主要是 ①公司章程的修改 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的合并、分立和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⑤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六、董事会、监事会
七、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 经理的任职资格(与董事同)和聘任(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高管: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注意】公司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八、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除了拥有股东大会的职权) (1)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 (2)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1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5)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设立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管可兼任。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权 专门委员会的种类: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中,后三种,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九、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 利润分配的顺序和原则:按税后净利润的10%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若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还可以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按股东持有的比例分配(股利分红)。 注意,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资本公积金来源: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 公积金用途:▲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增加公司资本 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章企业的股份制改组 一、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 确立法人财产权;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筹集资金 二、《证劵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要求:证监会长期以来实行“先改制运行,后发行上市”。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目前证交所规定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三、拟发行上市公司改组的规范要求 (一)原则要求 (1)突出公司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2)按照《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的要求独立经营,运作规范 (3)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二)具体要求 (1)业务改组的具体要求。 拟发行上市的公司原则上应采取整体改制方式,即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后,企业经营性资产整体进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不应将整体业务的一个环节或一个部分组建为拟发行上市公司。改组后的公司主业应突出,具有独立完整的生产经营系统。 (2)治理规范的具体要求 拟发行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应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发起人投入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和资产应独立完整,遵循人员、机构、资产按照业务划分以及债务、收入、成本、费用等因素与业务划分相配比的原则。 ①资产应做到独立完整;②人员应做到独立;③机构应做到独立;④财务独立。 (3)避免同业竞争的具体要求。 (4)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要求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四、企业改组为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一)拟订总体改组方案:聘请财务顾问 (二)选聘中介机构 (三)开展改组工作,一般以财务顾问为牵头召集,成立专门的协调小组,召开工作会议,明确分工,讨论重组方案。 (四)发起人出资 (五)召开公司筹委会会议,发出召开创立大会通知 (六)召开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董事会会议、第一届监事会会议 (七)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股份制改组的清产核资 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企改制前,先清产核资(财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资产评估。 六、产权界定 (一)国有资产的界定:依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按照投资主体和产权管理主体不同,其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分别构成国家股(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依法取得的股份)和国有法人股(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统称国有股。 (1)改组设立 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 ▲以其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应予撤销,原企业的国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以其部分资产(连同部分负债)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又分两种情况: ①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评估前)累计≥原企业所有净资产的50%,或主营生产部分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入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②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评估前)累计<原企业所有净资产的50%,则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国有法人单位(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所拥有的企业(产权关系经过界定和确认的国有企业的全资子企业[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或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全部或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2)新设成立 ①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②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的全资子企业和控股子企业,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3)国有资产的折股:不得低估作价并折股,一般应以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折为国有股股本。允许公司净资产不完全折股,但折股方案必须与募股方案和预计发行价格一并考虑,折股比率(国有股股本÷发行前国有净资产)不得低于65%。股票发行溢价倍率(股票发行价格÷股票面值)应不低于折股倍数(发行前国有净资产÷国有股股本)。净资产未全部折股的差额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资本(净资产)转为负债。净资产折股后,股东权益等于净资产。 (二)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对上市公司占用的国有土地主要采用4种方式处置: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租金(不得转租、转让和抵押);授权经营。 (三)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 (四)无形资产和商标权的处置 内容: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特许经营权、开采权等。发起人出资可以货币,可以实物、知识产权或土地使用权。但对后者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 七、股份制改组的资产评估 遵循公允、法定的原则 目的:公正地评估公司资产的价值,确认所有者的财产和权益。 范围:根据范围不同,可分为单项资产评估、部分资产评估及整体资产评估。 基本方法: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 第四章公司融资 一、分类 内部融资:自主性;有限性;低成本性;低风险性。 外部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向银行借款,公司获得的商业信用、融资租赁)高效率;高成本;高风险性。 股权融资(包括配股、增发新股以及股利分配中的送红股(属于内部融资的范畴))财务风险小;融资成本较高;可能引起企业控制权变动。 债务融资(发行债券、银行借贷)财务风险较大;融资成本较低;无控制权问题。 直接融资(股票融资、公司债券融资、国债融资)直接性、流动性强。 间接融资(银行性融资)间接性、流动性差。 短期融资:一年以下债券及股权类 长期融资:一年以上债券 二、公司融资成本 在实际运用中,在比较各种筹资方式时,使用个别资本成本;在进行资本结构决策时,使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在进行追加筹资决策时,使用边际资本成本。 (一)公司债券成本 (二)优先股成本 (三)普通股成本 在零增长模型中, (四)未分配利润成本 式中: Wj——第j种个别资本占全部资本的比重(权数)。 投资决策:内部收益率高于边际资本成本的投资项目应接受;反之则拒绝;两者相等是则是最优的资本预算。 三、资本结构理论 (一)净收入理论:在企业融资结构中,随着债务融资数量的增加,其融资总成本将趋于下降,企业市场价值会趋于提高. 该理论假定: 第一,当企业融资结构变化时,企业发行债券和股票进行融资,其成本均不变,也即企业的债务融资成本和股票融资成本不随债券和股票发行量的变化而变化; 第二,债务融资的税前成本比股票融资成本低, (二)净经营收入理论:融资总成本不会随融资结构的变化而变化 该理论假定,不管企业财务杠杆多大,债务融资成本和企业融资总成本是不变的。 折中的净收入理论。 (三)MM定理 MM的无公司税模型:在无税情况下,企业的货币资本结构不会影响企业的价值和资本成本。 MM的公司税模型:结论是负债会因利息的抵税作用而增加企业价值。 (四)米-勒模型 1976年,米-勒在美国金融学会上提出了一个把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包括在内的模型。 (五)破产成本模型 实际企业的负债并不是越高越好,而是需要在负债增加而带来的收益增加与财务拮据成本增加之间进行权衡。 (六)代理成本模型 代理成本理论是由詹-森(Jensen)和麦*林(Meckling)提出的。他们区分了两种公司利益冲突:股东与经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公司选取的目标资本结构应比较负债带来的收益增加与两种代理成本的抵消作用,从而使公司价值最大化。 四、公司融资方式选择 (1)普通股筹资 优点:没有固定的利息负担;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对股东总资产的一项看涨期权);没有固定到期日(永久性资金);增加公司的权益资本,提高公司信用等级。 缺点:分散公司的剩余控制权;筹资成本较高(投资者角度、税息、发行费用等);稀释每股收益。 (2)债券筹资 优点:成本低;向债权人购得看跌期权和杠杆作用。 缺点:有固定的到期日;随着财务杠杆的上升,债券筹资的成本也不断上升,会加大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需要抵押和担保,而且有一些限制性条款,从而影响公司正常发展和进一步筹资能力。 (3)优先股筹资 优点:属于权益资本;没有投票权不会稀释股权;股息固定具有一定的杠杆作用。 缺点:成本比债券高;有些优先股稀释其每股收益。 (4)可转换证券筹资 优点:通过出售看涨期权降低筹资成本;有利于未来资本结构的调整。 缺点:筹资的成本要高于普通股或优先股;稀释每股收益和剩余控制权;若公司经营业绩不佳,大部分可转换债券不会转换为普通股,无助于公司渡过财务困境。 (5)认股权证筹资 优点:降低筹资成本、改善公司未来资本结构。 缺点:稀释股权;当股价大幅上升时,导致认股权证成本过高。 (6)内部筹资 优点:成本较低;不会稀释股权且增加公司的净资产并支持公司扩大其他方式的筹资;使股东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缺点:会受到某些股东的限制;股利支付少不利于吸引股利偏好型的机构投资者;股利支付过少,可能影响到今后的外部筹资。 第二部分第5-7章 第五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五方面: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与会计、资金运用)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内核和承销商备案材料 (一)上市前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对发行人的董、监、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进行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的培训→发行人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辅导验收。 (二)保荐机构的内核:保荐项目进入内核程序后,组织构建内核小组进行现场核查及材料审核。 (三)承销商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合规性审核要点 (3)是否按规定组织承销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由承销团承销”(《证券法》之规定) (4)承销费用收取是否符合标准。(包销佣金为包销总金额的1.5%—3%;代销佣金为实际售出股票总金额的0.5%—1.5%) (5)承销团各成员包销金额是否符合规定应详细披露。(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30%,最高不超过3亿元;同时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60%) (6)发行人与承销团各成员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是否详细披露(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的前5位股东及持有7%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发行人与承销团各成员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7)承销团的副主承销商数量符合规定。承销金额在3亿元以上、承销团成员在10家以上可设2-3家副主承销商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 申报→受理(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征求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意见)→预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发审委审核→决定(6个月内发行股票) (二)发审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工作 (1)区分为主板市场发审委、创业板市场发审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主板和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即股票发行申请)。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初审报告进行审核,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2)发审委通过发审委工作会议履行职责 ①发审委的组成: ⅰ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由中国证监会聘任(主板25名,其中证监会的人员5名;创业板35名,其中证监会5名,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三个发审委不得兼任) ⅱ每届任期1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ⅲ符合条件: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精通专业知识;无违法记录。 证监会应予以解聘: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②回避的相关事项(发审委委员或其亲属(直系)担任发行人或保荐人的董监高、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发审委委员所在单位近两年来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发审委委员或其亲属担任董监高的公司与发行人或保荐人有行业竞争关系、发审委会议召开前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及其它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发行人等向证监会提出要求有关发审委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③发审委会议 ⅰ一般要求:记名投票方式、不得弃权,同意票或反对票均应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 ⅱ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普通程序规定。 发审委会议召开5日前→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并网站公布名单等。 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5票为通过,未达5票为未通过。 发审委会议首先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是否需要暂缓进行投票(如尚有需核实的影响判断的重大事项时),同意票数达5票,暂缓,否,按正常程序进行。 第六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 一、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总体原则和内容。 为了进一步健全新股发行机制、提高发行效率,证监会2009年6月10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 改革原则 坚持市场化方向,促进新股定价进一步市场化,注重培育市场约束机制,推动发行人、投资人、承销商等市场主体归位尽责,重视中小投资人的参与意愿。 改革措施 (1)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 (2)优化网上发行机制,将网下网上申购参与对象分开。 (3)对网上单个申购账户设定上限。 (4)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提示所有参与人明晰市场风险。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估值方法:(定价基础) 相对估值法:市盈率法、市净率法 绝对估值法(贴现法):主要包括贴现现金流量法(DCF)、现金分红折现法(DDM)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与定价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下文简称“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询价对象是指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询价对象应当符合的条件: ①依法设立,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受到刑事处罚; ②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 ③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 ④具有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并能够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⑤按《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被证券业协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满12个月。 另外,机构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除应当符合以上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的条件(特殊规定):(1)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证券自营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2)信托投资公司经相关监管部门重新登记已满2年,注册资本不低于4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3)财务公司成立2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高效原则;经济原则 (一)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条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二)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发行同步进行) (1)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2)本次发行的股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发行完成后无持有期限制的股票数量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25%。 (3)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当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 初步询价后定价发行的,当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 (三)向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配售: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公开发行的股票 上网资金申购的基本规定 (1)申购时间。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账户的投资者在申购日(T日),T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申购单位及上限。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的数量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社会公众股上网发行数量或者9999.9万股。每一个证券账户只能申购1次(法规规定的证券账户除外),重复申购和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与沪市之不同需要注意,深市的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不少于500股)。 上网发行资金申购流程:(1)(T日)投资者申购(2)(T+1日)资金冻结(3)(T+2日)验资及配号(4)(T+3日)摇号抽签、中签处理(5)资金解冻 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的缩短流程:(1)投资者申购(T日)(2)资金冻结及验资配号(T+1日)(3)摇号抽签、中签处理(T+2日),(4)资金解冻(T+3日),公布中签结果,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资金解冻和新股认购款划付。 五、股票发行中的其他发行方式 我国股票发行历史上还曾采取过全额预缴款方式、储蓄存款挂钩方式、上网竞价和市值配售等方式。前两种股票发行方式都属于网下发行的方式,其中全额预缴款方式又包括“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和“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转存”两种方式。 六、超额配售选择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概念 ▲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种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 ▲超额配售选择权这种发行方式只是对其他发行方式的一种补充,既可以用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也可用于首次公开发行。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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