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对不属于债务人的动产能行使留置权吗 |
释义 | 债权人对不属于债务人的动产能行使留置权吗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担保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担保法只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留置该动产,而不是要求债务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因此“债务人的动产”不必仅仅限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只要是债务人合法占有的动产就可以留置,被债务人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当然也应包括在内。 留置权的产生不仅在于维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公平,而且也应当维护交易安全。只要留置权人确信所留置的动产属于债务人,至于标的物是否为债务人所有,则无必要,也不可能审查和过问。 比如,甲借了乙的相机后不小心弄坏了,拿到修理店去修理,那么该修理店在相机修理费未受清偿前,有权留置该相机,而不管该相机的所有人是谁,即使修理店明知甲不是该相机的所有人,也有权留置相机。 因为债权本身就是因留置物而产生的,债权人在该留置物上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如果仅限于留置财产属于债务人所有,则对债权人有失公平。不利于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因此,本着公平原则,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债权人对不属于债务人的动产也有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交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的占有权须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经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抵押。债权人就留置物优先交偿后,如留置物的价值超过应交偿范围,应将剩余部分的价款返还给债务人,留置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时,债权人得请求补足。留置权人只能从留置财产中优先交偿根据本合同应得的款项,对于其他债务,不得利用本合同的财物行使留置权。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债权人发现了债务人这种情况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财产保全,而且可以使用自己的留置权,债务人的这种做法是非常恶劣的,建议尽快采取相关措施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相关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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