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东之间债务承担的约定能不能成为追加执行股东财产的理由 股东之间关于公司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成为追加执行股东财产的理由。 现实中,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约定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比例和方式,这种约定在股东之间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这种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同时,第三人也不能因为这个约定来主张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更不能因此申请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股东之间债务承担的约定能不能成为追加执行股东财产的理由”问题进行的解答,股东之间关于公司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成为追加执行股东财产的理由,公司是有独立财产权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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