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约责任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债权人违约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违约责任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规定: 1、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即当事人想履行但是由于主客观原因不能履行。 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主观履行不能和客观履行不能、自始不能和事后不能、全部不能和部分不能、一时不能和永久不能。应注意的是,如果履行同时符合自始不能、客观不能、永久不能和全部不能,此时合同是无效的,而不是违约的问题。 2、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即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后,一方当事人能够履行而明确表示不予履行。 3、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即合同履行期届满,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未履行,也没有明确表明将不予履行。 4、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即已经履行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1)瑕疵履行(交付的标的物不合格) (2)加害履行(交付的标的物不但不符合合同约定,还给对方造成其他损失。) 加害履行既是违约又是侵权,构成违约与侵权的竞合。 债权人违约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债权人延迟或者称受领延迟,是指债权人对于以提供的给付,未为受领或者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所必须的协力的事实。 债权人迟延的构成,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务内容的实现以债权人的受领或者其他协助为必要; (2)债务人依债务本旨提供了履行; (3)债权人受领拒绝或者受领不能。所谓拒绝受领,是指对于已提供的给付,债权人无理由地拒绝受领。所谓受领不能,是指债权人不能为给付完成所必需的协助的事实,包括受领行为不能及受领行为以外的协助行为不能,系属债权人于给付提出时不在家或者出外旅行或者患病,无行为能力人因缺法定代理人不能受领,纵令债权人于其他时刻或者在其他条件下得受领该给付,仍不失为不能受领。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违约的表现形式包括履行不能、拒绝履行、延期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如果包括这几种违约,那么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可以选择进行赔偿也可以继续履行义务。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相关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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