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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男子23年前被控诈骗能获多少国家赔偿
释义
    1993年11月22日,丹东市振安公安分局以诈骗罪为由逮捕谭*军,其名下4家公司及个人共600余万元资产被扣。1996年,谭*军被取保候审。昨天上午,谭*军收到警方做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谭*军表示,决定书显示警方仍认为其诈骗,未经法院审判就将扣押的货物返还给“被骗企业”,拒不道歉。
    扣600万赔56万
    谭*军表示将申请复议
    本报曾报道,1993年11月22日,振安公安分局以诈骗罪为由逮捕谭*军,其名下4家公司及个人共600余万元资产被扣。此案被检方4次退回补充侦查,振安公安分局于1996年对其取保候审。此后他开始信访。
    今年初,最新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谭*军这样的案件在取保候审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一年未移送起诉的,属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可申请国家赔偿。谭*军于1月29日向振安公安分局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该局向其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其727.9万元,其中100.4万元为23年的利息。
    振安公安分局于3月28日做出赔偿决定,称谭*军被采取逮捕措施,其被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部分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向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提出。对于扣押的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部分,决定赔偿被扣押人民币128193.66元,利息41172.87元,共计169366.53元。谭*军表示,对利息计算有异议。
    决定书称扣押的其37项物品经鉴定价值为566950元,予以赔偿,但因没有法律依据而不赔偿利息。谭*军称,仅扣押的15.2万双袜子当时的成本价就至少100万元,37项物品原价至少200万元,“为何只赔56万?为何不赔偿利息?”
    决定书称,对于谭*军要求赔偿的经营损失、误工费、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伸冤费用以及要求赔偿手机一部、现金5000元的请求,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不予赔偿。谭*军称,“这些都是他们造成的,为何不赔?”
    无新证据未再移送起诉
    仍认定其涉嫌诈骗拒道歉
    该局称,经审理查明,1993年2月至8月,谭*军虚构向朝鲜、韩国出口货物等虚假事实,以丹东市**百货供销公司(下称**公司)的名义先后与国内23家企业发函联系订货并签订合同,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将货物骗至丹东,然后低价出售,累计作案23起,货物价值700余万元。公安机关将**公司骗回的剩余货物扣押后返还给被骗企业,又将扣押**公司的汽车、通讯工具、办公用品及部分赃款返还给被骗企业,返还后被骗企业仍损失300余万元。鉴于此案因客观原因现已过追诉时效,未能移送起诉,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出上述赔偿决定。
    谭*军称,他当时与阿拉伯国家、朝鲜、韩国均有贸易往来,“我的业务是通过丹东市进出口公司在做,这也是一家国有企业,他们给我介绍的朝鲜客户,让我每年供应给朝鲜一定的货物,常年的供应协议都在卷宗里,我就不明白了,他们为什么说我是虚假的呢?”
    昨天上午,谭*军收到赔偿决定书后,来到振安公安分局讨说法,“法制科科长说,我还是犯罪嫌疑人,但是没有新的证据起诉我,不向我道歉,也不赔偿我的经营损失,之所以把个人财产还给我,是因为两高出了司法解释他们必须这么做”。
    取保20年未获清白
    律师称说明警方无法认定犯罪
    **时报记者昨天多次致电该科长,始终无人接听,发送采访短信,问其警方认定谭*军仍是犯罪嫌疑人,因此不道歉、不赔偿经营损失的原因,以及警方当年未经法院审判就将扣押的谭*军的货物处理掉的法律依据等问题,至发稿时未获回复。
    振安公安分局办公室称此事由丹东市公安局处理,让记者联系丹东市公安局宣传处,记者给后者发送采访函采访前述问题,至发稿时未获回复。
    谭*军称,如果他还是嫌犯,就应被审理、判刑,否则警方就应返还扣押的他的所有物品,“现在为什么认定我有罪,又给我赔钱呢?虽然我现在生活状况很不好,但我可以不要赔偿,我要求进入司法程序,看看我到底有没有罪。我已经挺了23年,不怕再过黑暗的23年。”
    该决定书称,“鉴于本案因客观原因已过追诉时效,未能移送起诉”。为谭*军提供法律咨询的刘*原律师称,“这件案子警方当年已经立案,没有追诉时效限制的问题”。他称,检察院因现有证据达不到指控标准未向法院起诉,多次退回,公安机关又对他取保候审,拖了20年,说明无证据证明他犯罪,此案是因无法继续侦查下去才作出赔偿,而非因已过追诉时效,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扣押的所有物品都应返还。
    谭*军称,他将向丹东市公安局提出复议,“如果答复我不满意,下一步要起诉到丹东市中院”。
    警方钻司法解释与法律间的漏洞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德称,当地公安的这种态度说明他们在钻法律的漏洞,“两高的司法解释和现行法律之间有冲突”。
    他对**时报记者表示,两高的相关司法解释只是说只要取保候审超过一年,没把诉讼进行到下一环节,当事人就可提起国家赔偿,“这只解决了何时可提起国家赔偿的问题,无法替法律规定在无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多长时间之内必须对这个案件诉讼做出终结”。
    洪*德称,警方目前的表现说明他们钻了该漏洞,“给你国家赔偿不等于诉讼结束,这样一来,扣押的物品就仍是赃物,可以不返还,也就谈不上道歉”。他称,根据现行法律,如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确定赃物不需要作为证据保留,可以在法院判决之前返还给被害人。若事后法院认定当事人不构成诈骗,可再把已返还的货物追回,“谭*军可以聘请律师阅卷,看卷宗中有无警方返还货物的签收单等证据”。
    1993年11月22日,丹东市振安公安分局以诈骗罪为由逮捕谭*军,其名下4家公司及个人共600余万元资产被扣。1996年,谭*军被取保候审。昨天上午,谭*军收到警方做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谭*军表示,决定书显示警方仍认为其诈骗,未经法院审判就将扣押的货物返还给“被骗企业”,拒不道歉。
    扣600万赔56万
    谭*军表示将申请复议
    本报曾报道,1993年11月22日,振安公安分局以诈骗罪为由逮捕谭*军,其名下4家公司及个人共600余万元资产被扣。此案被检方4次退回补充侦查,振安公安分局于1996年对其取保候审。此后他开始信访。
    今年初,最新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谭*军这样的案件在取保候审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一年未移送起诉的,属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可申请国家赔偿。谭*军于1月29日向振安公安分局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该局向其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其727.9万元,其中100.4万元为23年的利息。
    振安公安分局于3月28日做出赔偿决定,称谭*军被采取逮捕措施,其被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部分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向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提出。对于扣押的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部分,决定赔偿被扣押人民币128193.66元,利息41172.87元,共计169366.53元。谭*军表示,对利息计算有异议。
    决定书称扣押的其37项物品经鉴定价值为566950元,予以赔偿,但因没有法律依据而不赔偿利息。谭*军称,仅扣押的15.2万双袜子当时的成本价就至少100万元,37项物品原价至少200万元,“为何只赔56万?为何不赔偿利息?”
    决定书称,对于谭*军要求赔偿的经营损失、误工费、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伸冤费用以及要求赔偿手机一部、现金5000元的请求,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不予赔偿。谭*军称,“这些都是他们造成的,为何不赔?”
    无新证据未再移送起诉
    仍认定其涉嫌诈骗拒道歉
    该局称,经审理查明,1993年2月至8月,谭*军虚构向朝鲜、韩国出口货物等虚假事实,以丹东市**百货供销公司(下称**公司)的名义先后与国内23家企业发函联系订货并签订合同,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将货物骗至丹东,然后低价出售,累计作案23起,货物价值700余万元。公安机关将**公司骗回的剩余货物扣押后返还给被骗企业,又将扣押**公司的汽车、通讯工具、办公用品及部分赃款返还给被骗企业,返还后被骗企业仍损失300余万元。鉴于此案因客观原因现已过追诉时效,未能移送起诉,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出上述赔偿决定。
    谭*军称,他当时与阿拉伯国家、朝鲜、韩国均有贸易往来,“我的业务是通过丹东市进出口公司在做,这也是一家国有企业,他们给我介绍的朝鲜客户,让我每年供应给朝鲜一定的货物,常年的供应协议都在卷宗里,我就不明白了,他们为什么说我是虚假的呢?”
    昨天上午,谭*军收到赔偿决定书后,来到振安公安分局讨说法,“法制科科长说,我还是犯罪嫌疑人,但是没有新的证据起诉我,不向我道歉,也不赔偿我的经营损失,之所以把个人财产还给我,是因为两高出了司法解释他们必须这么做”。
    取保20年未获清白
    律师称说明警方无法认定犯罪
    **时报记者昨天多次致电该科长,始终无人接听,发送采访短信,问其警方认定谭*军仍是犯罪嫌疑人,因此不道歉、不赔偿经营损失的原因,以及警方当年未经法院审判就将扣押的谭*军的货物处理掉的法律依据等问题,至发稿时未获回复。
    振安公安分局办公室称此事由丹东市公安局处理,让记者联系丹东市公安局宣传处,记者给后者发送采访函采访前述问题,至发稿时未获回复。
    谭*军称,如果他还是嫌犯,就应被审理、判刑,否则警方就应返还扣押的他的所有物品,“现在为什么认定我有罪,又给我赔钱呢?虽然我现在生活状况很不好,但我可以不要赔偿,我要求进入司法程序,看看我到底有没有罪。我已经挺了23年,不怕再过黑暗的23年。”
    该决定书称,“鉴于本案因客观原因已过追诉时效,未能移送起诉”。为谭*军提供法律咨询的刘*原律师称,“这件案子警方当年已经立案,没有追诉时效限制的问题”。他称,检察院因现有证据达不到指控标准未向法院起诉,多次退回,公安机关又对他取保候审,拖了20年,说明无证据证明他犯罪,此案是因无法继续侦查下去才作出赔偿,而非因已过追诉时效,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扣押的所有物品都应返还。
    谭*军称,他将向丹东市公安局提出复议,“如果答复我不满意,下一步要起诉到丹东市中院”。
    法学专家
    警方钻司法解释与法律间的漏洞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德称,当地公安的这种态度说明他们在钻法律的漏洞,“两高的司法解释和现行法律之间有冲突”。
    他对**时报记者表示,两高的相关司法解释只是说只要取保候审超过一年,没把诉讼进行到下一环节,当事人就可提起国家赔偿,“这只解决了何时可提起国家赔偿的问题,无法替法律规定在无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多长时间之内必须对这个案件诉讼做出终结”。
    洪*德称,警方目前的表现说明他们钻了该漏洞,“给你国家赔偿不等于诉讼结束,这样一来,扣押的物品就仍是赃物,可以不返还,也就谈不上道歉”。他称,根据现行法律,如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确定赃物不需要作为证据保留,可以在法院判决之前返还给被害人。若事后法院认定当事人不构成诈骗,可再把已返还的货物追回,“谭*军可以聘请律师阅卷,看卷宗中有无警方返还货物的签收单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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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4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