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运输途中发生交通意外是不是属于不可抗力? |
释义 | 法律网网友咨询:我方委托了一家运输公司运输一批货去上海,途中发生交通意外,造成货物损失惨重,但交通事故责任在第三人。而我方与运输方没有签订任何的合同,只有一张收据。 我想请问:只有收据可以证明我们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存在吗? 我方的损失应该要对方全权负责吗?对方会不会以不可抗力,或者把责任推卸到第三方呢? 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王解涛律师回复:基本可以证明你们之间存在运输合同,你的损失应当有承运人承担。对方承担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但与你无关。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朱金刚律师回复:不属于不可抗力,可以面谈后做出诉讼处理。 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李卓群律师回复:可以以违约起诉承运人,也可以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起诉事故责任人。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吴培雄律师回复:这个不属于不可抗力,基本上是可以证明你们之间存在着运输关系的,你可以起诉这个承运人,要求赔偿,承运人赔偿后,他可以向事故责任人追偿,在这个过程中,你只能获得一次赔偿。 【相关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七章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 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 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 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 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 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 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 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 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 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第三百一十五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 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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